
深夜时分
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的一辆电动自行车
突然在车棚内起火
烧毁相邻的电动自行车
受损业主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2024年11月的一天凌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此次火灾系吴某的电动自行车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造成刘某的电动自行车被烧毁。事发后,刘某要求吴某及物业公司赔偿未果,遂将吴某以及与此事相关的两家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及两家物业公司共同赔偿电动自行车损失2899元。刘某称,其先后向两家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两家物业公司均系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均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火情,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A物业公司辩称,其并非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义务。因B物业公司欠其款项,故由其直接收取物业费等费用进行抵扣。B物业公司辩称,吴某在划定停车区域内充电,属于正常合理停放行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器线路故障,公司并非引发火灾的责任主体,对火灾发生不存在过错。公司仅实施协助救援灭火、尽力维护业主财产损失的行为,即便认定公司存在过错,也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长期居住于案涉小区,小区前期由B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6月后因债务抵扣原因,改由A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所挂牌子载明为“B物业公司南宁市江南区小区物业管理处”,B物业公司向刘某出具的物业管理费的收款收据上加盖有B物业公司的印章,且B物业公司自认其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故法院认定B物业公司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刘某仅凭物业费的收款账户为A物业公司,不足以证明A物业公司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关于吴某是否承担责任,法院指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吴某的电动自行车的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可见吴某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对车辆疏于管理,对车辆存在的故障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最终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吴某具有过错,与因此次事故造成刘某的电动自行车烧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B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刘某居住在案涉小区,并向B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B物业公司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B物业公司在小区规划了约90平方米的公共区域专门用于业主停放电动自行车,并收取一定的充电费用,应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该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多,危险系数较高,容易引发火灾。该区域为开放区域,但B物业公司在该区域仅配备摄像头,没有配备报警器,且B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灭火,亦没有配备灭火器,导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有效灭火,对火势蔓延及火灾后果扩大存在过错。因B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与此次火灾事故扩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B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当对此次火灾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考虑火灾的发生时间及报警时间等实际情况,对刘某因此次火灾造成的电动自行车损失,吴某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B物业公司具有次要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A物业公司与该案无关,故刘某主张A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刘某于2023年9月17日以2899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距离火灾发生之日已使用一年多之久,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市场行情,法院酌定刘某的电动自行车折旧价为1800元为宜。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赔偿刘某电动自行车损失1260元,B物业公司赔偿刘某电动自行车损失54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