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清塘药能有多大的破坏力?
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因“清塘”引发的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涉事者为侥幸买单
赔偿近30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利某某与原告某渔业公司分别在武鸣区某河段上下游经营鱼塘。2024年4月7日,利某某为清除杂鱼,向其鱼塘投放过期“清塘宝”。因河道水坝为鹅卵石结构,药剂渗透至下游,致使某渔业公司鱼塘中的赤眼、叉尾等近3万斤鱼在次日大规模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紧急采取封闭进水口等止损措施。4月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死鱼数量并按市场价格赔偿。

经农业农村局现场调查,死鱼系化学急性中毒所致,排除鱼病、缺氧等因素。后因对损失金额及责任划分未能达成一致,某渔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利某某赔偿鱼类损失、鉴定费等共计30余万元。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核定死鱼价值为277639.23元、打捞费用12650元及解毒费用300元,双方对该结果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水污染责任纠纷。被告利某某向自家鱼塘投放过期清塘药,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亦未提前告知在下游经营的原告,导致药物渗透造成原告鱼塘中的鱼类大量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利某某辩称原告未配合投放解毒药致损失扩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出现死鱼现象后原告已采取封闭进水口等减损措施,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损失数额,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确认了死鱼数量,利某某虽事后辩称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经评估,死鱼市场价值为277639.23元,打捞费12650元,解毒药300元。鉴于死鱼虽无食用价值,但仍具有作为肥料或饲料原料的残余价值,故酌定按市场价5%即13881元(277639.23×5%)扣减;因利某某同意以此冲抵打捞费,故最终判决其赔偿某渔业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77939.23元及鉴定费15184元,合计293123.23元。
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无小事,点滴行为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域生态具有整体性、关联性,任何违规排污、用药行为都可能引发连锁损害。本案中,利某某仅因一时省事,投放过期清塘药,却让下游近3万斤鱼丧命,近30万元赔偿款不仅是经济账,更是生态账、法治账。
广大农户、养殖户应当引以为戒:使用农药、清塘剂等化学品前,务必评估对周边水体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隔离、提前告知等防护措施。切勿认为“自家塘里投药”与他人无关,一旦污染扩散造成损害,法律必将追责。同时,广大群众如发现水污染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