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邕宁蒲庙佛山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1·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14日上午6时29分许,南宁市邕宁区南宁弗迪电池有限公司厂区内部道路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名货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现场
本次事故发生的运输线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18号南宁弗迪公司至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大旺高新区龙湖大道小鹏汽车PACK二期库房。佛山安得公司接到南宁弗迪公司该运输线路的运输委托后,由安得智联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智联公司)分配给芜湖安得公司运输(佛山安得公司与芜湖安得公司均系安得智联公司的子公司)。实际由芜湖安得公司委托陕西中远公司运输。
2025年1月13日,个人营运性质的货车司机江某胜通过微信联系陕西中远公司文员岳巧梅,询问是否有南宁至广东运输线路的物流派单,并在微信接取本次事故发生运输线路的派单。
事发经过
2025年1月14日凌晨,江某胜在货台预约平台确认安全告知提交预约申请后,于5时28分许,驾驶湘J5B7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L608挂号“奥崙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入南宁弗迪公司厂区内装车;6时20分许,货车已装车完毕,此时停靠在南宁弗迪公司2#厂房东门内部道路,货车左侧路面放置有一排电池包,此时江某胜与南宁弗迪公司叉车司机钟太喜在厂区办公室内办理货运交接手续;6时28分许,江某胜走出办公室来到货车驾驶位车门处上车启动货车;6时29分许,钟太喜发现江某胜未拿货运交接单,打开办公室窗口提醒无果后手持货运交接单走到江某胜货车前,江某胜打开车门下车拿取货运交接单,此时货车开始向左前方溜车;6时29分06秒,江某胜接过交接单,钟太喜发现货车前溜,口头提醒江某胜后转身离开,此时江某胜走向货车车头驾驶位车门处;6时29分18秒,江某胜被货车挤压至货车左侧放置的电池包。
事故发生后,钟太喜听到江某胜喊叫声,回头走到货车正前方,发现江某胜不在驾驶位上,来到货车左前方和右侧查看情况后发现江某胜被挤压在货车与电池包之间,立即跑回办公室呼救并通过电话向厂区安环、消防部报告情况,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厂区内等待装车的物流司机张金涛接到钟太喜呼救电话后,驾驶货车来到事故现场,尝试驾驶事故车辆倒车将江某胜救出但未成功。厂区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120并派人赶赴现场,南宁弗迪公司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6时54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为方便医护人员施救,南宁弗迪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叉车将事故现场的电池包搬离。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认定江某胜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江某胜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临时停车下车拿取货运交接单时未拉手刹,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货车车头朝向左前方,货车前溜时与货车左侧放置的电池包形成夹角,使江某胜被货车挤压至电池包身亡,造成本次事故。
追责问责
据调查报告显示,江某胜,安全意识淡薄,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启动车辆后在2#厂房东门内部道路临时停车,下车拿取货运交接单时未拉手刹,使其驾驶货车发生前溜;且在发现货车溜车后仍走到货车左侧驾驶位车门处,导致其被货车与电池包挤压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佛山安得公司作为承运方将物流业务转包陕西中远公司,对陕西中远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交由属地交通局对佛山安得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事故调查组。
陕西中远公司作为派单单位,对接单司机江某胜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交由属地交通局对陕西中远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事故调查组。
南宁弗迪公司对本厂区内第三方作业人员安全提醒不全面。建议由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南宁弗迪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