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子打官司,法院判决父亲与继母二人偿还儿子100万元借款。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2011年7月,小李的父母协议离婚。2018年10月,其父亲老李再婚。2024年9月,小李将老李和继母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称,2017年至2024年间,他累计向二人转账288万余元,该款项属于借款,要求对方归还这笔钱并支付利息。小李提到,出借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名下一套价值328万元房屋的售房款,该房屋原登记于他人名下,后过户至其名下,并于2019年出售。
庭审中,老李夫妇辩称,双方并无借贷关系。虽然房屋登记在小李的名下,但实际由老李支付房款,售房款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后续的资金往来,属家庭成员基于亲情、用于共同生活及偿还家庭债务的经济互助行为,非借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完成款项交付的初步举证责任,但借贷关系的成立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小李提供了一份录制于2024年8月的家庭谈话录音。法院认为,该录音内容表明双方就过往款项达成结算100万元欠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构成了“结算型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还查明小李与老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有老李提出借款3万元应急的内容,进一步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的可能。
对于资金性质,法院认为,登记在小李名下的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应属小李个人财产。老李夫妇认为款项为家庭共有或用于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或所有款项均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因此,法院认定小李和老李夫妇形成借款1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025年9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李夫妇向小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老李夫妇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另查明,小李的288万余元转账中,有18万元存在重复计算情形,应予扣除。在老李夫妇转回给小李的款项中,部分用于偿还其使用小李信用卡消费的账单。
针对老李提出其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售房款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即便其主张的借款债务成立(约100余万元),小李转出的款项数额(经调整后为270余万元)也远超该债务。老李对巨额差额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超出部分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综合相关证据,一审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裁定的100万元金额合理。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戳这里,关注南国早报
“星标”接收最新资讯👇
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责编丨陈诗圆
校对丨麦雪莉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段钦中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早报君推送
0771-5690127(报料)0771-5690976(广告)
请转发关注
点亮下方图标
让更多人看到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