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村民反馈,涉及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杨柳村北歪河被污染问题的行政案件开庭,被告为柳州市人民政府和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人柳州某养殖公司。出庭人员情况,柳州市人民政府出庭人为代理人为某某局的工作人员,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出庭人员为执法支队副队长和代理律师!原告提出柳州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负责人出庭,但是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则认为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应当通知行政负责人出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告认为本案属于涉及环境保护案件,应当通知行政负责人参加诉讼,法院的解释有违反上述规定!被告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则认为,已经对涉事养殖企业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保证正常运行进行了处罚,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但是原告则认为,他举报的是第三人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与被告处罚第三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保证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不是同一违法行为,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未对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进行履责!原告跟笔者打比方称,他举报的是未寄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却对违法停车进行处罚!村民反馈,本案开庭期间,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一句话未说话,全程由代理律师进行发言,期间他还与柳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发生争执!被告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称在处罚案件中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养殖企业不存在故意,但是拒绝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与无赖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庭审中,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没有出示证据原件!希望上级党委政府能监督好柳州市的自然生态和政治生态,从村民反馈的简要庭审情况可以反映出柳州市人民政府和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问题非常的不重视、消极怠工,甚至很随意、无所谓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