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
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金管规〔2026〕3号)有关要求,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进一步满足缴存人住房改善及配套消费需求,现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对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装修情形包括:新购建自住住房装修、旧房局部翻新改造及全面翻新装修。
(二)缴存人及配偶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且为同一套),在上述情形中选定一类申请装修提取。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三)以配偶名下自住住房装修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四)申请新购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提供购房材料;新建自建房装修提取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旧房局部翻新改造提取的,提供购房材料;自建房旧房局部翻新改造提取的,提供不动产权证。
(六)申请旧房全面翻新装修提取的,除提供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装修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承诺书、房屋当前装修状态照片外,还应提供购房材料(自建房旧房全面翻新装修提取的,提供不动产权证)。
本条第(四)至(六)项所指“购房材料”,属预售商品住房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材料;属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或司法拍卖房的,为不动产权证;属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集资建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的,为购房合同。
三、提取时限和频次
(一)申请新购建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自购建自住住房之日起满6个月且未满5年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二)申请旧房局部翻新改造提取的,自购建自住住房之日起满5年的,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申请旧房全面翻新装修提取的,自购建自住住房之日起满5年的,且在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上述提取时限起算时间,以本通知第二点申请材料所要求提供的购建自住住房相关材料签订时间或证件出具时间为准。
四、提取额度
自住住房装修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申请人个人账户可用余额,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新购建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定,可提取额度=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请旧房局部翻新改造提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申请旧房全面翻新装修提取的,以装修发票、建材采购发票的金额核定,家具家电、装饰陈设品等软装支出不计入可提取额度。装修发票、建材采购发票的合计金额高于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规范业务办理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流程办理,南宁公积金中心依规开展申请材料核验与真实性核查工作。
(一)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交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材料,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提取行为真实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渠道,对申请人提供的合同、房产、婚姻、发票等信息进行核验,经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对存疑或证据不足的申请,在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前,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启动延伸核查程序,通过面谈问询、要求补充佐证材料、向相关单位发函协查、实地走访物业及施工企业、现场核验房屋装修施工状态等方式,全面核实装修行为的真实性。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管控、事后稽核”相结合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已办结的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开展不定期复核、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经审计发现申报不实、审核疏漏等问题的,将按规定启动追溯处置程序,严肃查处违规提取行为。
(二)申请人存在伪造装修材料、虚构装修事实等违规提取情形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依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提取的资金,取消其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同时,可依法处以罚款,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或信用平台推送失信信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同步将其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三)企业、中介机构或个人协助申请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嫌伪造、变造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证件或印章等,以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办人,可持申请材料前往南宁公积金中心相应服务网点前台现场办理。南宁公积金中心后续对提取办理渠道、方式作出调整的,将通过官方渠道另行公告。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有效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