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钦港关缉违字〔2026〕83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违法事实和理由:
JT公司委托申报单位FW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金矿,报关单号为721720261000000805,其中申报第一项商品名称为金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申报商品编码为2617109090;第二项商品名称为金矿(黄金价值部分),申报商品编码为2617109001。经海关归类,货物应归入2616900009。经海关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78.4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514369万元。FW公司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处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FW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