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两天,一张“虐猫后将猫摆到路中间、旁边写着‘我喜欢虐猫’”的图在南宁本地群和小红书刷屏了。校方第一时间做了情况说明:7月6日下午约17时,明秀校区西13栋教工宿舍前有人将一只流浪猫虐待致死。
经查,当事人陆某某(某初中初一年级,因中度抑郁症已休学2个月,租住在校内子弟房),情绪激动,自称为“长期受到欺负,虐猫以博取眼球”。保卫部已通知其父陆某宣到问询室,明确要求退租、取消出入权限、限期搬离。
通报一出,不少人下意识心软:只是个休学患病的孩子,何必过度追责?但先别急,陆某某自己亲口说的一句话,比“心软”更重要。网传现场视频里,面对保卫处劝阻,他和工作人员的对话是这样的:“(虐)野猫不犯法的哦。”“它饿了冲我喵喵叫不是野猫啊,那也是有人抛弃的嘛。”

“(虐)野猫不犯法”这五个字才是整件事最该被钉住的地方。他不是在发病期的胡言乱语,是在援引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辩解:野猫无主→无主就不犯法→所以我这么做没问题。这个逻辑链一旦出现,第13条“不能辨认/不能控制”的免责前提就开始晃了。一个真失控的人,不会去想“野猫/家猫”的权属差异,更不会拿“不犯法”给自己辩护。
再加上通报里他自己“自述……虐猫以博取眼球”那句,他清楚什么行为能引爆关注,清楚摆尸+写字条能激起公愤,清楚镜头在哪。这和“发病失控”刚好相反,反倒更接近“辨认清晰、控制自如、且有传播目的”。所以“未成年+抑郁症休学”这两张牌,不能往桌上一拍就预设免罚。法律怎么说的,得看法条。

更打脸的是,“虐流浪猫不违法”这条歪理,广州这半年已经用同款剧情驳回三次了。2025年10月,广州张某超案:多次暴力虐杀居民饲养猫并拍摄传播,拘7日。2025年12月,广州马某宇案:文化公园等公共场所虐猫,拘7日。2026年1月,广州韩某案: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河涌边虐猫,拘5日。

注意韩某案例,流浪猫、河涌边(公共场所),和财院这桩“西13栋教工宿舍前(师生必经)、虐杀流浪猫+摆尸+‘我喜欢虐猫'字条”几乎是同一个模子。白云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处罚,南宁凭什么不能罚?
而且陆某某这两日的行为,远不止虐猫一桩。据前期核实:7月5日西门:驾驶电动车故意冲撞路人、加速碾积水溅湿师生、贴“谁路过这条路都得死”“保安有本事来打我啊”“我就吊怎么地”等恐吓字条,还贴了他人详细住址;7月6日西13栋:虐杀流浪猫摆尸路中、置“我喜欢虐猫”挑衅字条、面对保卫处叫嚣“(虐)野猫不违法”。
为什么不能只以“校方驱离”收尾?因为事发地是财院明秀核心生活区,西门是进出主干、西13栋是教工宿舍前(师生每日必经)。这里是育人阵地,《民法典》第8条写着公序良俗,核心价值观里写着文明法治,不是给学生背的,是给办事的人看的。
如果最终句号只画在“退租+赶人”,几千个孩子接收到的信号是:“哦,未成年+抑郁休学两张牌,够在校园里冲撞、恐吓、贴别人住址、虐猫摆尸叫嚣‘不违法',然后最多换个地方住。”这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这是给一群正在定型三观的孩子演示破窗效应。


*上图为校方近两日发布的情况说明
我们从不苛责未成年人,也尊重心理疾病患者的就医权利。真要法定鉴定下来是发病期、控制不住,那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矫治教育、监护人严管,社会都会支持。但我们坚决不接受的是“两张牌一拍,跳过鉴定、跳过立案,校方赶人就当法治裁决”。
校方驱离、退租、取消权限,是校方尽到了管理责任;但治安违法责任,不会因为搬离校园而蒸发。公安机关该立的卷要立,该走的鉴定要走,该给校内师生一个书面的、依法的交代要有。那条刷屏的“我喜欢虐猫”图,和那句“野猫不犯法”的叫嚣,不该在本地群里传两天就散掉。它们该有个收尾——依法的那种收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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