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本一桩普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经历两次不予公开答复、两轮行政复议、两次以“事实需核实”为由的中止后,彻底陷入停滞。南宁市民陈春(化名)为查明社区办公场地权属与租赁情况的维权之路,卡在了行政复议的“中止僵局”与法院的“不予立案退件”之间,权利救济渠道双双失灵【以案说法】拷问南宁中院立案乱象,为何以“告知书”变相剥夺当事人诉权?。
一、权属争议引信息公开申请
陈春是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春天小区业主。很多业主质疑北湖东社区居委会使用的办公场地中,超出规划配套面积的部分涉嫌占用小区业主共有区域,为核实场地产权归属、租赁合法性及租金去向,陈春于 2024 年 11 月 17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北湖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类信息:一是北湖东社区办公区域的合法产权证明,以及 80 平方米以上部分的使用权授权材料;二是建设单位出租该区域给北湖街道办的租赁合同;三是街道办支付场地租金的凭证与流水记录。
2024年11月18日,北湖街道办事处收到该申请;2024年12月10日,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申请编号 2024001),认定全部申请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二、首轮复议:中止三个月后,街道办自行撤答复重做
收到不予公开告知后,陈春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向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街道办公开相关信息。西乡塘区行政复议办公室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正式受理该案。
复议审理并未在法定 60 日期限内办结。2025 年 2 月 10 日,复议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理由仅为“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未说明具体核实事项、预计核查期限,也未告知当事人相应救济途径。这一中止持续了三个多月,直至当事人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监督,西乡塘区复议办才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发出《恢复审理通知书》。
就在恢复审理前,北湖街道办事处于 2025 年 5 月 7 日自行撤回了 2024001 号不予公开告知书,重新作出 2025001 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将前两项申请事项的不公开理由变更为 “涉及第三方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第三方书面不同意公开”;第三项租金支付凭证仍认定为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2025 年 5 月 21 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可街道办自行纠错的行为,确认原 2024001 号不予公开告知书已失效,实质上未支持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诉求。
三、次轮复议:同一理由再中止,案件停滞无下文
针对街道办重新作出的 2025001 号不予公开告知,陈春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再次向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 5 月 15 日受理该案。
仅仅两个月后,2025 年 7 月 11 日,复议机关再次以完全相同的 “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 为由,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截至目前,该案中止已近一年,复议机关既未恢复审理,也未向申请人通报任何调查进展、说明中止事由的具体内容与预计时长,案件彻底进入“无期限停滞”状态。
四、诉讼遇阻:中院以 “告知书” 退件,剥夺上诉权利
为打破复议中止僵局,陈春于2025年7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查中止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判决撤销该中止决定并判令复议机关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出具正式的《不予立案裁定书》,仅向陈春出具了一份《一次性告知书》,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复议中止的监督属于上级行政机关权限,当事人应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并直接退回全部起诉材料。陈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实名控告,并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应当受理的入库案例,但南宁中院仍然拒不立案,拒不答复。
一份没有案号、不属于法定裁判文书的告知书,直接关闭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入口 —— 由于不是正式裁定,陈春无法就不予立案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权彻底陷入“行政不处理、司法不受理”的双重困境。
【新闻评论】:程序空转的背后,是无能、包庇还是渎职?
一桩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演变成一场漫长的程序拉锯,暴露出基层行政复议履职失范与司法立案程序违法的双重问题。当权力救济的两道闸门同时失灵,损害的不仅是一位公民的知情权,更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一、“事实核实” 不是复议中止的 “万能挡箭牌”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的核心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高效、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明确限定了行政复议中止的八类法定情形,涵盖申请人主体资格灭失、不可抗力、法律适用需有权机关解释、案件需以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等,均为客观、明确且足以导致审理无法继续的法定障碍。
“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根本不属于法定的明确中止事由。即便归入兜底的 “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也必须满足 “确有必要、导致审理无法继续” 的前提,且复议机关负有在中止期间主动调查、及时消除中止事由的法定职责,不能无限期中止、放任案件搁置。
西乡塘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就同一纠纷的两次复议,均以同一句模糊表述作出中止,第一次中止时长超三个月,第二次中止至今无期限、无进展。这绝非正常的案件审理需要,而是典型的滥用中止裁量权、规避法定审理期限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这种反复、无理由的中止,本质是行政复议职责的不作为,是对公民复议申请权的漠视,更是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放任。如果是故意拖延、徇私偏袒,就涉嫌渎职违纪,应当依法依规启动问责调查;如果是办案能力不足、不会审理复杂案件,就应当调整岗位、退位让贤,不能占着岗位空耗行政资源、消磨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
二、“一次性告知书” 不能替代不予立案裁定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让 “民告官” 的渠道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作出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出具正式裁定、赋予上诉权,是司法程序的底线要求,是防止法院随意将当事人拒之门外的制度保障。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次性告知书》的形式直接退回起诉材料,完全背离了法定程序:其一,告知书不属于法定裁判文书,不具备终结立案程序的法律效力;其二,这种做法本质是拒绝接收起诉、不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直接剥夺了当事人对不予立案结果的上诉权,让当事人失去了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三,“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不能成为法院拒绝司法审查的理由。行政内部监督与司法救济是并行的权利救济路径,法律从未规定当事人必须先走行政监督、不能直接起诉,法院以存在其他救济途径为由拒之门外,是典型的司法推诿。
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案是这道防线的第一道关口。如果连案件都无法进入法院大门,所有的实体公正都无从谈起。南宁中院的做法,不仅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更消解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果,伤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法治容不得 “程序甩锅”,问责必须落到实处
回到案件本身:社区办公场地的权属与租赁信息,关涉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本就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畴。行政机关先后以 “内部事务”“商业秘密” 为由层层设阻,本身就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基本准则。而复议机关的无限期中止、法院的拒不开门,更是让违法的行政行为逃脱了监督,让公民的合法权利悬在空中。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从来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程序公正里,体现在每一次权利救济的畅通中。对于西乡塘区复议办无正当理由中止案件、怠于履职的行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立即恢复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对于南宁中院违反法定程序拒绝立案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程序违法责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手握复议权与司法权的部门,不能把 “程序” 当成拖延、推诿的工具。渎职不作为的,就要依法查办;能力不胜任的,就要调整岗位。必须守住每一道程序的法治底线,才能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