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是创新发展的基石,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原创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提示著作权使用法律边界,引导广大市场主体尊重原创、合规经营、诚信立业,近日,南宁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南宁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一批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10起案例均为近年本地审结生效案件,覆盖书法美术、字体设计、短视频、广播剧、计算机软件、商品包装、图书出版物等多个主流领域,直面市场中高频多发的版权侵权问题,以案说法厘清权责、警示风险,为创作者、经营者、网络平台等各类主体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核心要点:书法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实质性相似使用构成复制权侵权
某酒业公司完成“×××酒”书法美术作品并办理著作权登记。其后,另一家酒业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前提下,将高度近似的字样印制在自有白酒酒瓶及线下店铺招牌上。经法院比对,两处文字在笔画结构、书写风格、整体布局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行为侵害原告作品复制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量作品类型、侵权范围及合理开支等因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4.4万元。
案例启示
著作权登记是证明作品权属、降低维权举证难度的重要凭证,相当于作品的“法律身份证”,是版权维权的有力支撑。市场经营者务必认清:书法、美术类作品不得擅自用于产品包装、门店装饰,即便对原作进行细微修改、截取部分内容,只要形成实质性相似,均属于侵权行为。全体市场主体应牢固树立先确权、后使用,先授权、再商用的版权理念,摒弃侥幸心理。
核心要点:在先著作权可对抗在后注册商标权,商标多次转让不改变侵权本质
2011年,南宁某公司独立创作交通标识美术作品。某贸易公司擅自将该作品申请注册为第39类服务商标,后续该商标又历经两次转让。该公司发现后,以对方侵害在先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涉案商标最终由当前持有人无偿转让至该公司,纠纷妥善化解。本案保护的是在先合法著作权,与恶意抢注后滥诉牟利的“版权碰瓷”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后者不受法律支持。
案例启示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能够大幅提升权属证明公信力,有效应对商标抢注、恶意盗用等行为。即便被抢注的商标发生多次流转,在先合法著作权依旧受法律优先保护。建议企业对品牌LOGO、标识、吉祥物等核心美术作品,同步完成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构建双重保护屏障,从源头防范知识产权被抢注风险。
核心要点:商标权不能对抗在先字体著作权,产业链各方版权责任划分明确
某文化公司依法取得多款行书、隶书字体的著作财产权。某贸易公司在自有食品产品包装上,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字体单字,相关产品由第三方公司对外销售。法院审理认为,生产商使用他人付费字体制作包装,侵害作品复制权与发行权,其受托生产的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销售商已尽到常规审查义务,依法免除赔偿责任,但需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最终判令生产商及分公司合计赔偿5000元。
案例启示
字体属于受保护的美术作品,合法注册商标,不能成为擅自使用他人字体的免责理由。产业链权责划分清晰:生产商需对产品包装全部设计元素履行版权审查义务;普通销售商仅承担基础核验责任。市场主体切勿轻信“网络字体免费可用”“商标注册即可随意使用”等误区,在选用包装、宣传字体前,必须完整核验授权资质。
核心要点:具备独创性的带货视频属于视听作品,截取片段传播同样侵权
某娱乐公司旗下艺人发布的美妆带货视频,经过专业脚本策划、场景布置、镜头运镜、后期剪辑,具备完整独创性。网民石某在个人微信视频号中,直接截取该视频片段用于商业引流,视频保留原作者水印。法院认定,涉案带货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石某未经许可传播视频片段,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案例启示
短视频、带货视频并非“无版权内容”,只要融入个性化创作、具备独创性,就受法律保护。当前网络“切片搬运”“剪辑盗用”乱象频发,不少运营者误以为截取几秒片段不构成侵权,该案例明确:以商业引流、流量变现为目的搬运视频片段,无论是否直接售卖商品,均属于侵权行为。创作者应妥善留存创作脚本、原始工程文件、发布记录,必要时办理著作权登记,筑牢维权基础。
核心要点:具有市场辨识度的商品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某贸易公司为旗下玉米须茶设计专属包装,并通过多平台长期宣传推广,该包装在行业内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与辨识度。三家市场主体生产、销售同款竞品,使用高度近似的包装设计,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法院认定,被告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三家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万元。
案例启示
原创产品包装、装潢兼具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属性。企业完成包装设计后,既要及时办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也要注重留存宣传资料、销售数据、推广记录,佐证包装的市场知名度。同行经营者不得模仿、抄袭他人成熟包装设计,即便不完全照搬,整体视觉效果足以误导公众,同样会被依法追责。
核心要点:教育机构销售盗版出版物,依法侵害发行权
某出版社依法享有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专有出版权。南宁一家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引流,私下向学员售卖盗版考试教材。权利人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全部侵权证据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该培训机构停止销售盗版教材,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盗版图书、教辅资料严重侵害版权方合法权益,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便利学员学习”为由触碰法律红线。机构采购教材、教辅,必须选择正规供货渠道,完整留存进货凭证。出版单位应常态化开展市场版权监测,依托著作权登记、授权文件等证据,严厉打击盗版售卖行为,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
核心要点:此类操作虽未直接侵犯软件著作权,但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某科技公司为一款网络游戏独家运营方。网民郑某开设网店,通过登录用户游戏账号手动增加游戏道具,提供低价代充服务,全程未改动游戏客户端程序及底层代码。权利人主张其侵害软件修改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修改软件需以改动程序代码、文档为前提,郑某行为不构成修改权侵权;但其借助游戏品牌声誉开展低价代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2万元。
案例启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清晰,仅操作游戏账号、增减虚拟道具,不属于修改软件程序的行为。游戏运营方、软件权利人可结合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途径维权,并妥善保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首次发表证明等核心证据。网络经营者不得借助他人产品知名度,开展违规营利活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核心要点:平台主动编辑、推荐侵权作品并直接获利,需承担高额侵权责任
某科技公司拥有10部广播剧完整著作权。某商务公司运营的App,虽标注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但将用户上传的侵权广播剧列入VIP榜单主动推荐,用户需充值VIP方可收听,平台直接获取收益。法院认为,平台主动筛选、推荐侵权作品并从中获利,未尽版权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根据获利规模及侵权影响,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计25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网络内容平台不能以“仅提供存储空间、技术中立”为由规避版权责任。一旦平台对作品进行编辑、置顶、推荐,或依托侵权内容直接变现,就负有更高的版权审核义务。所有视听、有声内容平台,必须建立常态化版权核验机制,对付费栏目、热门推荐内容开展严格权属审查,坚守版权底线。
核心要点:购买侵权文创产品,不等于获得作品展览授权
某文化公司取得“××兔”美术作品独占财产权。南宁一家文化公司网购该形象气模,用于楼盘售楼部商业展示。一审法院认定其侵害作品展览权,判令赔偿1500元;权利人上诉后,二审结合场地人流量、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将赔偿金额调整为5000元。场地运营方因未参与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启示
美术作品、卡通形象、雕塑气模等文创产品,商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相互独立,单纯购买产品,无法自动获得商业展览、公开展示的授权。地产营销、活动策划、商业布展等单位,采购形象道具时,务必核验供货方完整授权链条,并在合作合同中明确侵权追责条款,避免无意之中引发版权纠纷。
核心要点:二次改编、再创作需取得原作者授权,独创性创作不能豁免侵权责任
广西某餐饮企业依法取得“××侠”美术作品使用权。南宁某餐饮店在门店墙面,使用经改编的同类卡通形象。经查,改编者有接触原作品的条件,新作在整体构图、核心形象上与原作近似,同时融入新创作内容,属于典型二次改编作品。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改编作品,侵害原作品改编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
案例启示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核心财产权利。即便在原作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形成具备独创性的新作品,只要沿用原作核心表达、人物形象、整体构思,必须事先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文创设计、餐饮、文旅等行业主体,开展同人创作、形象迭代、艺术改编等工作前,务必完成授权对接,尊重原创作者合法权益。
来源:南宁扫黄打非 隆安发布(节选)
原题:这些版权侵权行为要警惕!南宁发布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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