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大学教师因走错火车站出口,与安检人员发生冲突,教师被追打致十处挫伤,最终警方以 “互殴” 为由,对双方各拘留五日,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案件已正式立案。这起看似普通的治安纠纷,因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边界、执法裁量的尺度、法理与人情的平衡,再次触碰公众神经。回望中华法治史上的经典典故,从张释之秉公断案到唐律 “举重以明轻”,从 “法不责无辜” 到 “止戈为防卫”,都为厘清本案争议、反思基层执法逻辑提供了千年镜鉴。
本案核心矛盾,集中在正当防卫为何被简单定性为互殴。何为互殴?是双方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主动挑衅、互相攻击;何为正当防卫?是一方遭受不法侵害后,被动防御、制止伤害。根据当事人陈述,其仅因走错出口,并无挑衅、辱骂、动手在先的行为,却遭到安检员主动追打,身体多处挫伤,全程处于被动挨打的弱势地位。
这让人联想到西汉名臣张释之执法的典故。汉文帝时,有人惊了皇帝的马,张释之仅处以罚金,他直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法律面前,行为的起因、过错的先后、攻击的主动性,本应是裁量的核心依据。执法不能简单以 “双方都有肢体接触” 粗暴定性互殴,忽视谁先动手、谁主动侵害、谁被动防御。本案中,教师作为普通旅客,无任何违法过错,只因路线失误引发冲突,却与主动施暴者同责同罚,恰恰违背了张释之 “赏罚分明、不徇私情” 的执法要义,陷入 “各打五十大板” 的简单化执法误区。
古代法治早有 **“止戈为卫,非斗为殴”的法理逻辑。《唐律疏议》明确区分斗殴与防卫:“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论;其被殴,即时拒捍,致伤杀人者,不坐。” 通俗而言,主动挑衅互殴需担责,被动反抗制止侵害,不属于斗殴,不承担法律责任。古代律法尚且区分主动加害与被动防卫 **,现代法治更应坚守这一底线。互殴的认定,必须以 “双方均有伤害故意” 为前提,而非只要有肢体冲突就一概而论。安检员作为公职服务人员,本应耐心指引旅客,却主动追打群众,属于典型的不法侵害;教师在遭受殴打时,即便有本能躲闪、反抗,也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绝非 “互殴”。警方将被动防御与主动施暴混为一谈,本质是对防卫权的漠视,违背了 “惩恶护善” 的立法初衷。
“各打五十大板” 的执法惯性,自古便是法治大忌。北宋包拯断案,最忌模糊是非、和稀泥,主张 **“有罪必罚,无辜不责”**,对施暴者严惩,对受侵害者体恤。反观本案,警方为快速平息纠纷,简化调查流程,直接将受害教师与施暴安检员同等处罚,看似高效,实则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当守法公民遭遇不法侵害,正当维权却被认定为过错,不仅让受害者寒心,更会消解公众对正当防卫的信任,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若走错路就要被殴打,被打反抗就要被拘留,法律便失去了保护弱者、约束权力的初心,沦为简单的纠纷工具。
此案的价值,早已超越一起治安案件本身,是对基层执法精细化、人性化的一次检验。法治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正如古代 “明德慎罚” 的司法思想,法律既要惩治违法,更要守护无辜。安检员作为公共场所执法辅助人员,肩负服务群众、维护秩序的职责,却滥用权力暴力伤人,本应承担主要过错;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无过错却受伤害,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而非同等追责。当事人诉至法院,正是公民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倒逼执法回归理性。
法院的审理,不仅要厘清事实、纠正处罚,更要划清正当防卫与互殴的清晰边界,破除 “谁受伤谁有理、谁冲突谁互殴” 的错误执法思维。唯有严格区分主动加害与被动防御,细化过错责任,才能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千年法治传承,核心始终是惩恶扬善、护佑无辜。南宁这起案件,既是一次执法反思,也是一堂全民法治课。愿司法机关以史为鉴,坚守公平底线,撤销不当处罚,还当事人公道,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情理与法理的双重检验,让正当防卫不再被随意否定,让法律真正成为普通人最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