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书及牌匾的使用规范
公示企业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202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字样或标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限(一年)。
(二)企业主动申请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企业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公示证书。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及时撤回该企业的公示。
(三)监督管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众认为在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核实后按流程予以撤销公示。
(四)撤销公示
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破产、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情形的,经公示机关核实后按流程予以撤销并发布撤销公告,同时收回公示证书或发布公示证书作废公告。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