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6〕1号)有关要求,助力城市更新改造,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改善缴存人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现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缴存人的自住住房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实际支出费用。
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后,仍不足以支付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的,可由其父母或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足。
二、所需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三)不动产权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四)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中列支的费用等相关内容;
(五)电梯更新改造后取得的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实际支付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的凭证,如收据、发票等;
(七)以配偶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八)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对应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如已实现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并查证相关材料的,提取申请人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三、提取时限及频次
自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三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个人账户的可用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电梯更新改造中个人分摊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费用中不包含政府补贴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列支部分等非个人支付款项,也不包括电梯运行、维修保养及年检等费用。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应以同一套住房的电梯更新改造办理提取业务。
(二)此项提取业务由缴存人持申请材料,前往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现场办理。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现行有效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