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2026年3月31日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
✅办理条件:
商转公贷款业务按照《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规定办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借款人购房时已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自贷款申请日往前推算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至少正常汇缴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已按时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在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五)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并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该套住房只办理有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且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仅有此条;
(六)符合区直中心对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要求;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交验原件)
2、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交验原件)
3、借款人、其他共有人的婚姻状况声明*(有效期1个月内)(原件,2份)
4、不动产权证书(交验原件)
5、原银行借款合同(交验原件)
6、近12个月贷款还款对账单(对账单须含贷款本金余额,并加盖原贷款银行业务公章)(原件1份)
7、根据商转公贷款房产类型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属一手房另需提供原购房合同原件进行核验(交验原件)
(2)属二手房另需提供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凭证原件进行核验,房龄原始查档证明原件1份(须载明房屋楼栋的竣工或建成时间)(原件1份)
✅注意事项:
1.借款人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购房时已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2.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须为区直中心的贷款业务受托合作银行(金融机构),且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3.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含作为共同借款人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正常还款12月(含)以上,除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要求外,在近12个月(含)还款期间内无逾期记录。
4.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并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该套住房只办理有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且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仅有此条。
5.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同意开通月对冲偿还该笔商转公贷款,且在该笔商转公贷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予取消月对冲。
6.商转公贷款额度小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结清时限不超过商转公贷款规定的时限,否则,区直中心有权终止商转公贷款。
7.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业务时,在同一自然年度应以该笔商转公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8.上述打*符号材料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借款人、其他共有人婚姻状况等不能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核验。产权共有人未满18周岁且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簿原 件核验。如有公证或法院判决文书,另需提供原件3份。
9.除以上清单所列材料外,中心会结合具体实际或存疑问题要求您提供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材料。未尽事宜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办理方式:
为保障业务安全平稳持续运行,“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先预约后办理,该项业务现可以在区直中心管理部、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就近办”服务网点办理。
✅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
目前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北部湾银行、农信社、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桂林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柳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