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把宠物当成了自己的孩子。但最近,南宁的颜先生却经历了一场锥心之痛:陪伴了自己和家人十多年的宠物猫,因病送往宠物医院住院后第二天死亡。关于猫的死因和责任问题,他和宠物医院起了分歧,他希望我们能评评理。一起来看事情的来龙去脉。
3月7日,颜先生怀疑家中的宠物猫出现黄疸,将其送至祥瑞宠物医院(江南店)做治疗。在完成B超等检查,确诊为肝脏问题后,宠物医院给出了两个选项:要么选择每天400元的住院治疗,要么不予治疗等待自然病逝。
出于对宠物猫十多年陪伴的感情,颜先生选择了让宠物住院治疗。为求安心,颜先生在征得医院同意后,在笼舍里安装了摄像头,以便随时关注猫咪的情况。
当晚我每睡一个小时醒一次,一直到8日9点钟我醒那一次,我看到了一个情况,就是我的猫是倒在地上了,我就马上回头去看当时的监控,发现它在08:20,它出现了呕吐的情况,呕吐完了之后,整只猫就已经像是力竭了一样差点摔倒了,但医院没有任何的预警,也没有提醒。
颜先生说,发现猫咪突发情况后,他立即联系了医院。在他的再三催促下,医生于9点40分左右赶到医院,对猫咪进行了医疗处置。随后颜先生也来到了宠物医院。
颜先生认为猫咪是在住院输液的过程中病情恶化,但医生坚持认为用药严格遵照行业指导标准,病变只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时间过程。为挽救猫咪的生命,颜先生带着猫咪去往另外一家宠物医院,得到的答复同样也是没有再进一步治疗的必要。
当天晚些时候猫咪死亡。颜先生与祥瑞宠物医院(江南店)在"24小时服务""给猫咪使用镇静剂是否告知""输液是否导致病情恶化"等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24小时急诊,那急诊的定义就是你的宠物在,需要紧急治疗时候,你可以联系他们对吧!
针对农村农业局相关的规定,第一用麻醉药一定要有签字认可(镇静剂还是麻醉药?) 镇静跟麻醉是同一性质。
镇静剂它不属于麻醉剂,让它情绪舒缓一些。(这个镇静剂在使用的过程前需要跟它主人告知吗?)已经明确地告知他了。
我猫手上有个滞留针孔,我把这个绷带拆下来,里面是一个鼓起了3厘米宽度,因为漏液导致的鼓包。
接触过医疗里面来说是一个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是真正造成肿胀的话,它是整个手臂皮下水肿。
监管调查:资质合规 死因不明
双方各执一词,颜先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维权。然而,消费者协会提供维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价格、虚假宣传等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医院资质和医生执业行为……这一圈下来,颜先生始终找不到一个有效解决争议的出口。
农村农业局这边反馈检查不了技术问题,然后又回到民事诉讼 ,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机构,去针对这场事故去做鉴定。
维权之困:宠物主人为何“有苦说不出”?
3月8日,在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给颜先生的复函中提到,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了该宠物医院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接诊医生的从业资质,检查了病历、处方笺、兽药使用记录等材料。经查,祥瑞宠物医院持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合法有效;接诊医生已按要求进行执业备案,具备动物诊疗从业资质;兽药使用合法合规;动物诊疗过程未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但对于这一份复函中的内容,颜先生并不认同。颜先生说,根据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伴侣动物(宠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犬、猫静脉输液操作技术规范》的明确要求,"输液开始后,应密切观察犬、猫状态,若发现动物不适、过敏反应、药物外渗等情况,应暂停输液,立即告知主治兽医师"。此外,根据农业农村部2025年1月9日发布的《宠物住院分级护理指南》,祥瑞宠物医院(江南店)在猫咪住院期间的护理服务与分级护理不符。但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认为,该指南是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而对于猫咪的死亡原因,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无法作出定性。
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 宠物主人 颜先生
检查报告他给你了吗?( 没有。)他没给你检查报告?(我们收集了,但是我们看不懂。)我们不能做判断,我们只是说针对他整个过程,我们去进行一个监管,他的用药,我们只能做到这一步 。
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在于核查资质、人员、用药等"硬指标"是否合规,而无权对诊疗行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过错等专业问题作出判定。即使颜先生想走诉讼途径,也面临一个根本性难题:谁来鉴定猫的死因?
在目前的法律层面,宠物被认定为饲主的"财产",而非独立的生命个体。因此,宠物医疗纠纷不适用人类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必须严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意味着颜先生要想获得赔偿,必须自己拿出铁证,证明宠物医院存在过错,和该过错和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社会学者:呼吁“第三方专业鉴定”
社会学者认为,在颜先生维权中,争议问题主要包括:医院的"24小时紧急出诊"宣传是否构成误导?延迟到诊是否构成过错?擅自注射镇静剂是否合理?这些问题的判断,既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知识范围,也超出了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定权限。宠物医疗纠纷频发且维权艰难,根源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
建议在现有监管框架基础上,探索建立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司法鉴定等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宠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引入第三方兽医专家参与,形成对宠物医疗事故的技术判定意见,作为行政调解或司法裁决的依据。
专家学者建议,针对当前宠物医疗鉴定机构少、费用高的问题,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部门,推动建设一批具备资质的"宠物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并制定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收费标准。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参与宠物医疗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服务,提升鉴定能力和覆盖面,以降低消费者维权风险和经营者经营风险。
记者丨韦芝枫 李浩堃
来源 | 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在线》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