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以案释法:未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失去“守合同重信用”荣誉
作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6-02-05 17:56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案情简介
近期,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202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核查工作中,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最终错失“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这一案例为众多企业敲响了依法合规经营的警钟。
2023年5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投诉,反映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迅速展开调查,确认某公司自2022年1月起,未为10余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基于调查结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明确要求其为职工补缴2022年至2023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告知逾期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某公司仅补缴了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完成全部补缴。
鉴于某公司的失信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将其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时,某公司的失信记录使其失去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资格。
二、法律分析与典型意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同时,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某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尽管某公司辩称经营困难,但经营状况不佳并不能成为企业擅自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合理借口。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若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只有在获得审批同意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行为才不会被视为欠缴,也不会被纳入失信记录。就本案而言,某公司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因此不能仅凭经营困难这一理由,就擅自免除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责任。
本案为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择的“福利”,企业不能以经营困难、员工同意等理由规避缴存义务。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守法经营是立身之本。广大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到只有依法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信任、获得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持续加强监管,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虽然某公司本次申报被否决,但并非永久丧失资格。某公司若想重新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资格,应履行补缴义务,为所有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