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行政案件
2018年,上思县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相关部门已通知其停止开采。2019年3月,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执法发现,该公司在采矿及安全生产许可失效后,仍雇人开采矿山石料并出售,违法所得超1000元。经上级批复同意,市应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矿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防城区法院。
防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应急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矿业公司在采矿许可及安全生产许可均已失效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实施开采、加工、销售石料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市应急局执法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遂依法判决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矿业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依法对该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且符合生态保护政策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支持,既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也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清晰传递了“生态保护优先”的司法理念,警示督促矿山企业严守生态红线和法律底线,为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有力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