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解读(八)“我就算把证据全部隐瞒了,你能把我怎么样?”
该判决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直接查阅,审判员为吕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法官助理”违法插手案件审理的宁小艳,通篇判决故意隐匿证据,凭空捏造事实,颠倒因果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适用。
证据认证则是审判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对证据的认证说理作出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这不是审判员的可做可不做的所谓"可选动作",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否则就是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反复强调一个核心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未明确证据认证说理的,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可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一规定确立了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这一义务进一步具体化,其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些法律条款将"阐明证据采纳理由" 规定为裁判文书的必备内容,是判断裁判文书程序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018年、2024年多次下文,对于裁判文书中的证据认定,释法说理做出了明确的系统性的规定和要求。这些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中荡然无存,审判员吕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宁小艳视最高人民法院于无物,把法律规定踩在脚下反复摩擦。
总结起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至少存在着以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一)凭空捏造事实,故意隐匿证据
该判决书故意隐匿了原告举证的16份证据,而且把被告自己提交的不利于己的证据也隐瞒了,那么最后得出的所谓“事实”并不是依照证据来认定的,就只能是审判员自己捏造的。
(二)仅罗列部分证据名称,无任何说理分析
该判决书在隐匿了大部分证据以后,仅仅是简单地列举部分证据名称,不仅不对证据进行分析,也不说明哪些证据被采纳、哪些证据被排除,以及采纳或排除的合理理由。实际上也就等于没有对证据进行任何的认证说理的过程,不管当事人还是旁观者都无法从判决书中看出审判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也无法得知审判员是如何在隐匿了多达十几份证据后仍然能够得出“事实”结论的。
(三)全盘照抄对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原告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只字不提
通篇判决书对于原告在庭审中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了明确的质证意见,指出了证据存在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问题,但判决书对这些质证意见完全不予回应,却全盘照抄了被告一方的全部质证意见,得出了一个颠倒是非,混淆逻辑的判决。
(四)判决毫无说理部分,笼统驳回
该判决通过隐匿证据,捏造事实,颠倒逻辑的手法后,在没有任何证据和已被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竟然没有一句正常的说理就结束了判决书正文,笼统驳回。
实现司法公正,核心在“公”,关键在“正”。“公”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必须不偏不倚,严格依法办事。“正”则意味着裁判结果必须尊重法律和事实,客观真实,契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司法公正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需要每一位法律从业者坚守职业底线,秉持良知,拒绝利益诱惑。只有用严谨的程序、透明的流程和客观的裁决托举起法治的天平,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审判、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切身感受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