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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被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违法事实: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对鹿寨县世纪花园小区9#楼的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但当事人在电梯内公示和在电梯维保记录系统上记录的维护保养时间却是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的上述维保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和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2026年7月9日被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违法事实:经调查,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具备合法有效的电梯维护保养资质,长期承接南阳市中心医院电梯维保业务。2026年4月15日,该公司持证维保人员H在南阳市中心医院7号楼5号电梯一楼开展电梯外呼按钮故障维修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未落实各项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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