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小额贷款公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3月3日印发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按“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个人贷款业务须开展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工作。《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贷款人”范围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凡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均须执行相关规定。
为落实《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制定了配套文件,并指导相关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编制了明示表样表及公示示例,已通过工作渠道下发至各小额贷款公司参考使用。按照自治区、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序推进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现协会发布自律指引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示标准,确保息费透明
(一)规范展示明示表
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须严格按照配套文件的明示样表格式制作并展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二)列明息费及收取要素
明示表中须注明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列明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含本公司及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全称),包括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与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违约情形下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或有成本,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不在表中列示。
(三)规范年化费率换算
各小额贷款公司须将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所有息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要求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计算规则及示例计算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严禁使用日息、月息简单乘算替代年化综合口径。
(四)载入重要提示语
明示表内“重要提示”栏应参照配套文件的明示样表所列的四条提示语完整载入。
二、落实签约确认流程,保障知情权利
各小额贷款公司线下(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在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向其出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确保借款人在充分了解融资成本的前提下自主决策。
三、抓实上限公示义务,强化公开透明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参照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编制的公示示例,清晰公示正常履约情形下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须说明:各息费项目均折算为年化后加总不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并按产品类型(消费贷、经营贷等)、期限段列示利息上限;涉及LPR定价的,列明LPR加减点规则。公示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另行公示。
四、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严守时间节点
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合作机构(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协议中,应书面明确各方落实明示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对违规违约合作方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合作。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高度重视,将合规明示作为防范舆情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抓手,抓紧调整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以及合作机构协议等,于《规定》施行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南宁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