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第三方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办案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公布2个第三方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广西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6年1月1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江南区某紧固件有限公司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线索核查时,发现2025年12月29日该公司调质热处理工序、酸洗工序、剥壳工序均处于停产状态,但其委托的广西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监测公司”)于当天对上述三处生产工序排放的生产废气开展监测。经核查,该监测公司在对上述紧固件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业务中,还存在原始记录表上的采样监测时间与实际采样监测时间不符、未开展夜间厂界噪声采样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情况。该监测公司构成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监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6年5月2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监测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于2026年6-7月,对4名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5年内禁止从业监测服务。
一是树立“延伸排查”的全局思维。执法人员在查处排污单位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将调查视线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查实第三方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实现对环境违法链条的深度打击。二是坚守“从严管控”的监管底线。该案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实施后,南宁市针对该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条例明确实行“双罚制”,同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倒逼第三方机构压实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责任,对维护公平有序的监测市场秩序具有典型的警示和示范意义。
案例二:广西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转办的案件线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案组联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到广西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监测公司”)开展调查,通过调取该环境监测公司监测报告原始记录、采样仪器历史数据等材料,结合前期调取某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冶金公司”)厂区视频监控、进出厂人脸识别记录等线索,核实该监测公司在为某冶金公司、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提供监测服务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数据问题,通过不按规范布点监测、人工伪造样品和伪造监测时间等方式,出具虚假监测报告10份。该监测公司构成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监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2026年7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监测公司处以罚款14.16万元,对其中3名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2.2475万元;对另外2名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1.352万元,5年内禁止从业监测服务。
一是省市联动,多路并进,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本案成功查办,关键在于充分运用自治区、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办案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强化高位统筹,迅速制定跨区域案件查办工作方案,并抽调监测技术专家与各地执法骨干组建专案组。期间采取分步推进、交叉取证策略,通过比对分析冶金公司视频监控资料与监测公司原始记录等核心材料,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精准锁定违法事实,突破涉案监测公司违法违规隐蔽环节。二是聚焦行业突出问题,从严规范第三方环保监测机构监管。该案暴露出当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重经济效益、轻合法规范的行业共性问题。该案的成功查办,为加强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提供了重要警示。下一步,须持续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为抓手,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常态化、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持续规范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秩序,坚决守住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权威的底线。
来 源 :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