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监局公布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马山一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
马山县蒙某某等26人涉嫌经营
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6年1月29日凌晨,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5个生猪私宰点开展检查,查获猪胴体、猪头、猪脚等肉类产品共计3.102吨,均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营者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对应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自述拟将上述肉类运往农贸市场进行销售。
当事人蒙某某、蓝某某等26人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且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较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通过突击检查有效打击私宰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对制售假劣肉制品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典型案例2】
隆安县某某肉丸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隆安县某某肉丸店在抖音平台发布“做一份让儿女放心吃的烤肉肠肉丸健康美味无添加剂”“没有防腐剂安全又放心”等宣传用语。通过软件“抖音来客”进入该店抖音后台数据界面查看,2025年10月9日至12月16日,该店核销金额13094.55元,核销券数1220张。
2025年12月16日,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店的加工间发现有两个白色塑料桶,桶上贴签标示:肉丸粉、肉肠粉;贴签标示有以下内容:瑞香旺调味粉;配料:食用盐、味精……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四钾)。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无添加剂”“无防腐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本案警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称。网络平台经营者需加强自我审查,杜绝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典型案例3】
隆安县查处叶某甲、叶某乙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2月3日,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隆安县乔建镇农贸市场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查获叶某甲、叶某乙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2025年1月起,叶某甲、叶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前提下,于隆安县乔建镇私自设置生猪屠宰点,收购周边村民生猪,未开展任何检验检疫即私自宰杀生猪,将宰杀后的猪肉投放至乔建镇农贸市场、周边村屯进行售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6年2月,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核查,叶某甲、叶某乙无证私设屠宰点,私自屠宰并对外销售生猪,累计涉案经营金额10万余元,二人行为严重违反生猪屠宰相关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2026年4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叶某甲、叶某乙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定,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生猪屠宰管理相关规定,无许可非法开展生猪屠宰、猪肉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两名被告人犯罪事实、违法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判决:叶某甲、叶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二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生猪屠宰应当持证合规开展,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肉类经营者需坚守法律底线,杜绝问题肉类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涉罪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提醒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猪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此次典型案例曝光仅是整治工作的一环,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将持续深化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严管重罚不松懈,全面排查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肉制品制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拨打12345、12315热线提供线索,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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