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关缉违字〔2026〕14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YG公司从越南订购一批旧机器设备,委托其总公司即当事人YGZ公司代理进口,YGZ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及委托报关公司代理报关,YG公司为货物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负责办理货物到港后接收货物、支付相关税款费用、协助查验等相关进口事宜。2026年2月14日,YGZ公司委托YS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隶属的海曙海关申报进口升降柱测试工装(旧)2台、机器人单元房(旧)2套,报关单号为310120261019983037。我关对该票货物实施区外查验时发现,旧升降柱测试工装均带有用于短暂储存压缩空气的旧储气罐,共2个10.4千克。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之规定,上述旧储气罐为附件第三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两当事人均因工作疏忽,在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未能发现货物带有国家禁止进口的部件,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处罚结果: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0.1万元人民币,对直接责任人员兼主管人员分别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