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关缉违字〔2026〕401号
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4年5月6日,HW公司委托HW公司向东兴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地龙,报关单号为720720241074108270,申报名称地龙,申报编号3001909099,申报重量6150千克,申报价格615000元,原产地泰国。2025年9月28日,东兴海关对该票报关单开展后续核查发现,该票报关单使用的原产地证书HS编码与报关单申报不一致,报关单上申报正确的HS编码为“3001909099”,而原产地证书上标注的HS编码为“051199”。该原产地证书标注的HS编码与货物实际情况不符,该票报关单应按照最惠国税率3%缴纳进口关税。经计核,企业漏缴进口关税18450元,漏缴增值税2398.5元,共计20848.5元。另外,应缴纳按日加征滞纳金共计5316.37元。2026年3月23日,HW公司已补缴漏缴税款20848.5元及滞纳金5316.37元。经调查,HW公司业务员在向报关公司HW公司提供报关单证时,未认真核实原产地证书的商品编码,将错误的原产地证书提供给报关公司;HW公司报关员在申报该票货物时,未认真核实HW公司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以致申报的原产地证书HS编码与实际货物商品编码不一致,导致原产地申报不实情形的发生。当事人HW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HW公司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处罚结果:
1、对HW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3128万元。2、对HW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3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