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邮关缉违字〔2026〕5号
执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ZYHZ公司委托NHT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次氧化锌,报关单号为722220251225100112,申报重量449325千克,原产国为越南。我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呈现黄褐色、灰绿色2种不同外观,遂依法对上述2种外观的货物分别进行取样并送至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别,经鉴别黄褐色粉末样品不属于固体废物,灰绿色粉末样品属于固体废物,结合货物过磅记录,查明上述货物中有55440千克属于固体废物。2026年2月2日,我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防城港正源华资资源有限公司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2月11日涉案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722220260000001013。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ZYHZ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