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人社君给大家科普了
带薪年休假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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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君今天趁热打铁
为大家带来南宁的劳动法律专家热情解答

问1
网友“芦荟”问:用人单位怎么取证职工已经工作几年呢?不能光凭职工一面之词呀?
网友“蛋蛋”问:如何审核员工在其他企业的工作年限?若无法看见档案且社保未满十年,是几年带薪假期?
建议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核对确认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列举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进行核实,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关于网友“蛋蛋”的提问,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主要与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有关,仅依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满10年这一条件来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可能导致计算结果不准确,建议根据各方面材料综合考察。
答
问2
网友“孤独星球”问:累计工作年限具体怎么认定?之前在其他公司上班但公司没有给交社保算不算年限?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明确,累计工作时间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直接影响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
答
问3
网友“茉莉花開”问:工作太忙一直没办法休年假,怎么办?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法享受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答
问4
网友“Alien”问:昨天文中最后提到的支付小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是否有误?是否应改为:4000元÷21.75天×200%×10天?

无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规定,案例中小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4000元÷21.75天×300%×10天。
答
问5
网友“福豆”问:请问我的年休假有十天,可是被领导安排一月休一天,不能一次性休完,这样合理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安排年休假一个月休一天的做法不违法。
答
问6
网友“梁三胖”问:2019年2月份入职,2020年8月离职,我打算在离职前休年假五天,可是公司说我2020年整年没有上完,所以我没有年假,这个说法对吗?
这个说法不对。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结合网友对其工作年限的陈述,其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对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特定情形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做出了规定,这些情形包括职工休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等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所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
问7
网友“李梅”问:独生子女的父母生病住院,独生子女休陪护假后还能休年假吗?
可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的规定,安排独生子女护理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对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特定情形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做出了规定,这些情形包括职工休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等等。职工休独生子女护理假并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休陪护假后还能休年假。
答
问8
网友“蓝”问:2020年,公司以疫情导致延迟到2月17日开工为由拒绝并取消员工的年休假合理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有关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建议职工与企业按上述规定就年休假问题协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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