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宝昌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案号:(2019)桂01破申43号】,并于同年9月17日指定北京市邦盛(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荣宝昌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全面评估荣宝昌公司的资产价值状况,顺利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的工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管理人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荣宝昌公司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荣宝昌公司概况
(一)公司简介
荣宝昌公司是一家公司制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1995年7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619310854L;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江资;公司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中心商场五层办公区;公司曾用名:荣宝昌(南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由荣宝华控股私营有限公司(新加坡)单独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1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荣宝华商城项目,地号:0510407、0510405、0510413,不为返程投资,凭资质证经营),市场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建材销售(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家具销售。
荣宝昌公司的股东荣宝华控股私营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新加坡的离岸公司,股东现为林向民,股权占比100%。
(二)荣宝昌公司的财产状况
荣宝昌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包括:1、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中心商场【包含宗地面积25109.74㎡以及地上建筑面积共计61554.76平方米商业性质的建筑物(包括地下人防车库、地下一层商场、地上1-5层商场及地上5-9层办公楼,共计12本房产证)】;2、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星光大厦商铺3套;3、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住宅房产33套【其中有13套因公共利益提供给荣宝华商城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
(三)荣宝昌公司经营基本情况
荣宝昌公司主要是为了开发经营荣宝华商城项目而设立,项目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23号,地号:0510407、0510405、0510413;公司开发的项目“荣宝华商城”总投资约4亿元人民币,占地185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项目由24栋商住楼、荣宝华中心商场、星光大厦三大部分组成。
荣宝昌公司目前由管理人统一对荣宝华中心商场等核心资产进行管理。荣宝华中心商场是荣宝华商圈的核心商业中心,建筑面积61554.76平方米,占地面积25109.74平方米;中心商场于2007年底完工,2008年开始招商运营;中心商场配有电梯19部,其中自动扶梯14部,客梯3部,消防梯和货梯各1部,采用中央空调制冷;6-9楼做酒店经营,以不固定租赁期限正常运营;1-5楼建材商场约有半数仍在出租经营,半数商铺位置空置;目前整体出租率约计40%。
中心商场周边各家银行均设有网点。中心商场配套地下停车场面积 5300 平方米,车位70个,地上停车场面积约1700平方米,车位95个,周边为荣宝华商城商住小区,共11个进出口。其中中心商场配套地下停车场对应的地上空地(停车场)在荣宝昌公司宗地红线图内的面积约16亩,停车方便,且后续可争取临建多层钢结构(立体)公共停车场或争取增容开发。
(四)荣宝昌公司负债情况
经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初审、复核以及各债权人互相核查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管理人审查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386,604,742.36元。以上荣宝昌公司负债情况仅供评估机构参考,实际债权情况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为准。
以上项目情况由管理人根据文件记载及现场情况整理得出,仅供参考,参选机构应自行调查核实。
二、评估机构资质与条件
(一)必须具有有效的执业资质证书/证明,并且是已入选广西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库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荣宝昌公司、管理人、债权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四)评估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及能力,具有丰富的评估经验,且从事过破产重整、清算案件评估业务,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行业惩戒记录等。
(五)评估机构与荣宝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六)评估机构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应熟练业务、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征信记录,及时配合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工作。
(七)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函内容应当包含:项目负责人直接对接本项目,明确全部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响应速度,以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
三、意向机构报名须知及报名材料要求
(一)意向机构报名须知意向机构应于2026年6月24日17时之前向管理人提交意向书(详见附件1)、主体资格材料及意向机构简介等材料,如通过邮寄、现场提交等方式报名的,意向机构应考虑送达时间,以管理人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逾期送达或未按管理人指定方式送达的,不予受理。管理人根据意向机构提交的上述材料初步审查意向机构是否符合报名资质与条件。对于符合资质与条件的意向机构,管理人将于2026年6月25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所有符合资质与条件的意向机构提交报名材料并参与开标,评估机构应于2026年6月30日17时前向管理人递交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报名材料,如通过邮寄、现场提交等方式报名的,意向机构应考虑送达时间,以管理人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二)评估机构须提交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2.意向机构基本简介:包括入选广西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库、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相关证明,并简要列明参与机构从事破产专项评估工作及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资产评估工作的相关案例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业绩材料:委托合同或其他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材料,破产案件业绩优先(尤其是从事过房地产、大型商场等经营性企业破产重整、清算案件的资产评估);
4.工作方案:应列明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间、人员安排、申报机构优势、成功案例、服务方式、出具报告初稿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
5.人员配置方案:拟参与办理本案的专业人员名单、人员简历及实际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
6.报价函:报价函应列明报价依据和计算过程。价格为含税价,包含完成受托业务的一切费用。鉴于目前荣宝昌公司的实际情况,请在报价时说明是否同意管理人在资产变现后再支付评估费用,并承诺不以未收到评估费用为由拖延、拒绝开展工作或出具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选聘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本破产清算项目所涉不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3)本机构及指派的工作人员与本破产案件没有利益冲突和回避事由;
(4)保证项目负责人、评估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的人员;
(5)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
(7)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破产清算案件相关会议,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时出具报告并承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将承担不利后果;
(9)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8.联系方式:载有意向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的书面联系方式。上述报名材料需要一式六份,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封面标明机构名称且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密封提交。若参选的评估机构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三)报名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1.报名文件未加盖单位印章;
2.报名文件的关键内容有涂改痕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报名文件未密封;
4.报名文件未附上意向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导致管理人无法联系上意向机构。
四、工作范围及工作时限
(一)工作范围
1.评估资产范围
本次评估的资产范围具体包括荣宝华中心商场各楼层商业及办公用房、配套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荣宝昌公司名下全部可变现资产。
2.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本次评估的具体基准日由评估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实际确定,以确保评估结论能够客观反映当前市场价格水平,并最终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
3.交付成果
本次评估管理人要求出具以下两份报告:一是资产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市场价值为评估目的,反映各项资产的当前市场评估价值;二是资产快速变现处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清算价格法为评估方法,反映各项资产在合理变现期限内的可变现价值(含税)。两份报告的结论应分别列示各单项资产的评估单价、评估价值及可变现价值,并对各抵押权人对应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单独列示,以便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使用。
4.按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工作进行解释、说明。
5.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时限
1.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破产评估经验,理解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资产权利证书、合同及相关材料可能存在缺失的情况,若因材料缺失等情况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管理人将不予支付评估费用。
2.评估机构一经选定,需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接管理人,配合管理人接管,确保接管与评估所需资料的完整性。
3.在评估机构进场后20日内出具正式报告(经管理人同意后可延长),每逾期一日,管理人有权扣减评估费500元;经管理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同时,评估机构应当退还已支付的评估费用(如有),并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4.法院或管理人临时决定的其他专项评估事项,届时协商确定完成时间。
五、费用说明
(一)评估费用由意向机构自行尽职调查后报价确认,管理人将从投标报价、服务方案等因素综合考量,择优选取最有利于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报价方案。
(二)费用支付时间:相关评估费用在荣宝昌公司资产处置变现后,管理人进行破产费用分配时予以统一支付。
(三)评估费用为包干价,评估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等全部费用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六、选聘方式
(一)选聘流程:
1.意向报名:
(1)意向报名时间:2026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
(2)意向报名方式:邮寄或现场送达;
(3)报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会展路18号南宁国际会展中心F区会展大厦五楼北侧北京市邦盛(南宁)律师事务所;
(4)报名联系人:庞律师18154617008。
2.资格审查
意向机构应于2026年6月24日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意向书,并附上意向机构主体资格、意向机构简介、人员配置、承诺函等资质材料。管理人将根据意向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查意向机构是否符合本项目的报名资质与条件,对于符合资质与条件的意向机构,管理人将于2026年6月25日通过电话或发送邮件或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所有符合资质与条件的意向机构提交报名材料、参与开标。意向投标的机构须留意其预留的各项联系方式,以防错过管理人的通知。若意向机构未及时接听管理人电话,管理人将以发送邮件或发送短信的形式告知意向机构,意向机构须以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及时回复管理人。
3.提交报名材料
(1)提交评估报名材料时间:2026年6月30日17时前;
(2)报名方式:邮寄或现场送达;
(3)报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会展路18号南宁国际会展中心F区会展大厦五楼北侧北京市邦盛(南宁)律师事务所;
(4)报名联系人:庞律师18154617008
(5)未在2026年6月24日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意向报名材料径直提交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4.开标
(1)开标时间:2026年7月3日10时00分;
(2)开标签到时间:2026年7月3日9时40分—9时45分;
(3)开标抽签时间:2026年 7月3日9时50分—9时55分;
(4)开标地点:南宁市青秀区会展路18号南宁国际会展中心F区会展大厦五楼北侧北京市邦盛(南宁)律师事务所;
(5)注意事项
①意向机构现场签到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参与现场陈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便管理人核实身份情况;
②现场陈述时间不能超过6分钟;
③意向机构未在开标签到时间内签到的,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6)现场联系人:庞律师18154617008 。
5.评标
(1)管理人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质、报价、破产业务业绩和工作时间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选定。
(2)管理人根据机构资质、工作业绩、工作团队、工作方案及完成时间、报价等重要参考内容择优选聘。最后得分最高者中标,得分第二名者为备选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由管理人报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3)评估机构确定后,管理人将根据评估机构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及报价与其签订委托评估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展评估工作。
七、特别说明
(一)本公告中所列荣宝昌公司的基本情况,仅供各意向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承诺。
(二)本公告内容对所有参聘机构,具有同等效力。意向机构向管理人递交竞选文件,即视为已经接受本公告的各项要求,对本公告的内容没有异议,并向管理人承诺予以履行,否则将视为违约,管理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三)意向机构人员配备、工作完成时间、报价优惠幅度及其收费以及过往成功案例,是综合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意向机构应对破产评估业务有一定的了解,由于荣宝昌公司目前没有可供使用的资金,评估费用需等待重整工作完成且资产变现后支付。
(五)根据案件进展,本案有可能存在调整评估报告基准日的情况,评估机构需按照调整后的报告基准日另行出具评估报告,委托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六)意向机构应当确保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完整、合法,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机构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材料及内容虚假、违法或不符合要求的,将直接取消参选资格。
(七)竞选机构的竞选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八)本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公告的解释权归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