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8民初1267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员吕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法官助理”违法插手案件审理的宁小艳,通篇判决故意隐匿证据,凭空捏造事实,颠倒因果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适用。
宁小艳公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插手司法活动,就是这样的一份判决书,最后竟然能够通过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系统上下层层把关,盖上人民法院庄严的大红公章。
当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实行“签发制”,即院、庭长对裁判文书有权直接审核、修改甚至否决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裁判意见,裁判文书通常需经院、庭长签字同意方可印发。宁小艳作为一个编外人员,堂而皇之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在此案中“只手遮天”,究竟需要通过几层关卡才才能做到呢?
吕繁,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也是此案的独任审判员,作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吕繁不可能不知道宁小艳的真实身份,竟然放任宁小艳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插手案件处理,这是失职还是默许?
这是第一关。
彭情宝,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庭长,后任广西区高院民二庭审判员。彭情宝作为时任良庆区法院民庭负责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把关负责。宁小艳作为书记员,与彭情宝合作审理过多起案件,彭情宝对于宁小艳身份可谓“知根知底”。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劳动争议的系列案件当中,彭情宝恰恰是和宁小艳合作审理其中的另一起案件的。
李晓,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后调民事庭庭长。李晓作为民事庭负责人,同样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并承担管理责任,但在此案件中,明知宁小艳身份造假,仍然放任不管。
这是第二关,已经沦为虚设。
傅豪,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院长,作为全法院的“一把手”,对全院上下运行负政治与管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此案件,傅豪是知晓的,但至今为止,仍然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这是第三关。
从独任法官到庭长,再到院长,层层把关,层层失守。
这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这关乎到司法公信力的底线。如果一个案件可以被编外人员随意插手,随意操控,如果证据可以被随意隐匿,事实可以被凭空捏造,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又该由谁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