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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4月23日,我硬要去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就“宪法案例分析原理”向师生讨教。杨剑锋博士进行了精彩的与谈,今天与大家分享杨老师的与谈与敝人回应。

杨剑锋博士官方玉照
感谢谢老师的精彩讲座,对我非常有启发!
我尤其感兴趣的是谢老师关于比例原则审查中均衡性审查的部分。深圳在疫情期间出台了一个禁止吃狗肉的规定。如果按照西方的标准,吃狗肉是不文明的。深圳是一座非常国际化的城市,禁止吃狗肉可以在国际上提升深圳的形象。深圳在疫情期间推出这一政策,在我看来,是蓄谋已久的。平时推出这一规定,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阻力。而在疫情期间,以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名义推出禁令,这样的阻力会小一些。
但问题在于,吃狗肉是中国传统美食的一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难道为了为了国际形象,就可以破坏中国的传统饮食文化吗?这是否不符合比例原则?
敝人不才回应(≧ω≦)
谢谢杨老师,您的问题非常有意思。我们确实可以在比例原则的框架下对此展开分析。比例原则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权衡。不过,您只提到的传统饮食文化保护与维护城市形象这两项公共利益。您的问题似乎是,两项公共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公共权力如何决定?一般说来,如果两者都是公共利益,冲突的裁量空间较大。关键是,如果不涉及基本权利,则也就不可能侵犯基本权利,从而不需要适用比例原则。只有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才应当对公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在公民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作出权衡。
虽然您没有提,但这个案例也涉及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论上,这可能涉及吃狗肉者、以及相关从业者的基本权利。我们分别展开分析。
对于喜欢吃狗肉的公民来说,禁止吃狗肉是否构成对他们某些基本权利的限制?然而,考察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清单可知,很难说中国宪法规定的哪一项特定的自由权包含了“吃狗肉”的权利。我国宪法没有像德国基本法那样规定一项“一般行为自由”(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因此也不能主张吃狗肉属于一般行为自由保护的客体。既然吃狗肉的行为并不属于任何一项自由权的保护范围,也就不可能侵犯吃狗肉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审查到此终结。
还有一部分公民是从事狗肉相关产业的,比如饲养、运输、屠宰以及经营狗肉餐馆的人。相关经营活动都是合法的,受到经营自由的保护(其宪法依据为劳动权条款。对经营者而言,劳动权保护其进行经营的自由,可以可以称为经营自由)。
相关禁令使得他们无法继续其经营活动,构成对其经营自由的干预。
这一干预是否能够得到正当化,取决于禁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首先需要确认这一禁令的目的是什么,并分别围绕相关目的,开展比例原则审查。我们不知道深圳市提出了什么目的,但联系当时的背景,大概率是主张传染病防治。这一目的具有正当性。然而,禁止吃狗肉是否能够达到这一目的,是存在疑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吃狗肉导致传染病传播,则这是符合适当性原则的。根据常识,吃狗肉应当并不会导致传染病传播,因此,为了防止传染病传播而禁止吃狗肉,不符合适当性原则,从而也就违反比例原则。
禁止吃狗肉,第二个可能目的是动物保护。动物保护无疑是一个正当的目的。那么,禁止吃狗肉是否能够达到动物保护的目的呢?这一点是存在疑问的。对于肉狗(专门饲养用来屠宰、加工成狗肉的犬只,也被称为肉食狗)来说,如果禁止吃狗肉,则其根本就不会出生,这就构成了一个悖论。当然,动物保护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即并非是禁止宰杀作为食物的动物,但是宰杀过程应当将动物的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追求这种意义上的动物保护,则正确的做法并非是禁止吃狗肉,而是要求宰杀过程尽可能减少肉狗的痛苦。因此,深圳市也不能以动物保护为由,来禁止吃狗肉。
第三个可能的目的就是提升城市形象。尤其是对西方人而言,吃狗肉被认为是不文明的。因此,禁止吃狗肉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这是符合适当性原则。这一措施,也是符合必要性原则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均衡性原则。这一措施能够提升城市形象,但这一公共利益有多么重大,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升城市形象的同时,这一措施也对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产生了负面影响,从而损害了保护传统文化这一公共利益。一定程度上,这两项公共利益就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消了。在天平的另外一边,是从业者的经营自由。对于相关从业者来说,这就断了他们的生计,使得他们无法继续从事相关行业,这构成了对他们的营业自由的严重限制。就此而言,这一措施是否符合均衡性原则,存在很大疑问。如果它并不符合均衡性原则,则也就违法比例原则,从而构成对从业者的经营自由的侵犯。退一步而言,即便要出台这一措施,也应当给从业者一定的过渡时间用于经营转型,这就能够减低这一措施对其的影响。
再次感谢您,杨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