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款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予以发放。
内容来源于兴宁区法院执行局
编辑: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