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早就准备写一期南宁卫健委执法的各种问题,我们的举报江滨医院的材料原封不动出现在医院的手上已是常态,而医院如何答复,卫健委就原样引用医院的答复来答复我们,一度让我产生非常现实的问题,到底是卫健委在执法,还是医院在“代为执法”。
本期来分析一个典型例子
电话式调查执法!
先说起因,起因是江滨医院提供的病历的抢救里面,没有现场参与抢救的神经外科X主任与Y主任却出现在参与抢救人员的第一第二位,因为我全程在场,与我谈话的以及组织抢救一直是S主任,我既没有看到X主任与Y主任在现场,也没有听到任何医务人员提到“正在联系以上两位主任”或“电话指导抢救”。
我们向南宁市卫健委进行了反映,南宁市卫健委答复我是X主任与Y主任是电话指导抢救的,那我就更疑惑了,我明明一直在场,为什么我没有听到?
于是提起了行政复议。
我在复议申请里面说了,只要有客观证据证明他们确实参与了抢救,我就撤销或者变更复议请求。 现在是信息化时代,无论是书面指导还是电话指导均可以留痕溯源,最简单的方式调取监控,其次通电话的电子设备双方任意一方通话记录均可佐证。
南宁市卫健委答复: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看到这句话,我甚至以为他们掌握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链,看到卷宗后,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匪夷所思!
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询问笔录中,被询问的并非当事人,而是医患办的工作人员!
笔录内容显示:医院工作人员称H医生进行的汇报X主任Y主任指导抢救,而南宁市卫健委答复却变成了值班医师第一时间请求指导抢救。
那么问题就来了,H医师并非值班医师,
当天根本就不在医院。
甚至让人不得不反问一句:
难道两位卫生监督员同志,
也是“远程参与了抢救”,
才能得出一个与医院自身说法都对不上的结论?
更离谱的在下面,他们为了证明参与抢救提供了几张截图(如下)
卫生监督员李颖同志这是不是在引导式询问吗?
问到具体指导事项两位主任都记不清了,都没有通话记录,
不在现场记不清指导了什么却能记清晰得在现场抢救现场的打了电话给谁,而这样“口述”居然被卫健委作为执法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证据作证。这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询问了,笔录去哪了? 请问这属不属于程序违法?
对了,之前南宁卫健委就两次程序违法了!
卫生监督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本就应该接受公众监督!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全面性,又该靠什么维系?广西卢海林医生,快点进来看看这篇文章!
广西江滨医院虚假宣传,夸大宣传!
“医闹”还没入刑,“医恶”(医疗回扣)先入刑了!
广西江滨医院到底接不接受社会监督?
再次论证江滨医院如何医疗损害致我母亲死亡
全网封杀!广西江滨医院的手到底有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