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所属单位科级领导职位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9-23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单位科级领导职位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单位科级领导职位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单位科级领导职位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选好配强科级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所属单位具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二、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在“四个一线”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成立局属单位科级领导职位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敏 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副组长:梁兆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费志敏 二级调研员
成 员:陶祖防 党组成员、副局长
欧桂兰 党组成员、总农艺师
吴 诚 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黄平珠 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游和平 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刘怀德 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蒋建议 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负责选拔任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费志敏(兼),成员由局人事科工作人员组成。
(一)考察小组
组 长:费志敏 二级调研员
成 员:局人事科及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小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
四、选拔任用范围和职位
(一)选拔任用范围:选拔职位所在单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正科长级职位1个:
执法一大队大队长职位1个。
2.副科长级职位10个,其中:
2.1 办公室副主任职位2个;
2.2 人事科副科长职位1个;
2.3 法规科副科长职位1个;
2.4 财务科副科长职位1个;
2.5 执法二大队副大队长职位1个;
2.6 执法三大队副大队长职位1个;
2.7 执法四大队副大队长职位2个;
2.8 执法五大队副大队长职位1个。
(三)局属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
副主任(副科长级)职位1个。
(二)、(三)所述职位选拔任用工作,待相关程序及有关手续办结后,及时组织实施。
五、选拔任用条件
拟选拔任用的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选拔任用应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选拔任用职位所需要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2016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大专以上学历;
(四)选拔担任乡科级正职职务的:
(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现任乡科级正职,或现任乡科级副职2年以上,或部队转业前任营职满3年以上军转人员(现任职务不限)。
(五)选拔担任乡科级副职职务的:
1.(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现任乡科级副职,或现任科员3年以上,或部队转业前任副营职满3年以上军转人员(现任职务不限),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相应学位1年及以上;
2.(局属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技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专技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专技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八)服从组织安排。
以上条件计算时间截止至2020年7月。
七、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
局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一是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二是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三是将初步建议向局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四是将工作方案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在局机关、局属单位OA系统内予以公布。
(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选拔职位所在单位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含工勤,参加会议推荐人数达到应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80%以上方为有效)。
1.召开推荐会议,由局属单位科级领导职位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说明选拔任用有关政策,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选拔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3.局人事科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局党组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
1.考察对象确定。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职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考察工作要求。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小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1)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2)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3)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4)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5)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6)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7)局人事科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8)局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局党组书记、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组副组长签字。
(9)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3.考察工作程序。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在选拔职位所在单位公示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2)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本选拔职位所在单位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含工勤,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人数达到应参加民主测评人数的80%以上方为有效)。
(3)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将考察结果、人选任用建议呈报局党组审议。
(四)讨论决定
1.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2.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局人事科逐个介绍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局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五)任职
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局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局机关、局属单位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3.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八、纪律与监督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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