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西南宁缉私局欧阳玮局长的紧急求救信60岁女老板在公司被凭祥缉私局的民警当场带走;案子办了、企业停了、家庭垮了......求助人在此呼唤欧局长督促麾下在办案中释放人性温暖和传递司法温情,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欧局长: 您好! 我是贺麒麟,系华红梅之子。今天我怀着无比沉重和焦急的心情,向您写下这封紧急求救信,恳请您在百忙之中,督促下属认真鉴察我母亲华红梅被凭祥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的实情,以人性的温暖和法律的温情,尽快对我母亲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我母亲华红梅,60岁,在湖南和海南两地创办并实际经营着近10家烟花销售及国际贸易公司,旗下员工近300人,每年为国家创造四五百万元的税收。特别是在2025年下半年于海南白沙自治县创办的海南红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红湘公司),自去年8月成立至今,已向国家缴纳税收300多万元,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肯定。也正因为想为企业多创造些税收、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号召,自2025年12月以来,我母亲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前往越南、老挝等地采购农产品木薯粉,用于烟花鞭炮模压品生产。木薯粉经广西凭祥等海关进入国内,我们严格办理了进口手续,累计缴纳了276万多元的税收。 然而,2026年3月18日,我母亲在公司正常上班时,被广西凭祥海关缉私分局的警察带走。当日,该分局以她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崇左看守所。我请求欧局长督促凭祥缉私局变更对我母亲的强制措施,是基于如下几条理由: 一、涉案税额轻微,属单位犯罪最低量刑档次,依法完全可以取保候审 据凭祥缉私局查实的情况,我母亲公司未如实申报所涉税收总额不到30万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20万元,而偷逃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第一档量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母亲公司涉案税额不到30万元,属于该罪名中最轻微的量刑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我母亲年事已高,患有癌症,涉案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公司法人代表多次主动提出补缴税款、接受处罚,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完全可以通过补税、罚款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根本无需采取羁押措施。然而,贵关缉私分局至今未予准许,我母亲仍被羁押在看守所,实在令人痛心。 二、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羁押,导致多家企业停摆,与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我母亲是多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掌管着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产品销售采购、资金调配等核心职能。她被刑拘后,多家企业处于关停状态,近300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对民营企业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按照目前的做法推进,实际效果就是: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家庭毁了。这既不符合保护民营经济的国家政策导向,也不符合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的基本要求。 三、华红梅患有癌症,系严重疾病患者,依法应优先考虑取保候审 我母亲华红梅是一名癌症患者,长期带病坚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我母亲的身体状况本就不适合羁押,羁押在看守所不仅会严重影响她的身心健康,也增加了监管风险。恳请欧局长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依法及时对我母亲变更强制措施。 四、凭祥缉私局未给予补税机会即直接刑事羁押,与《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补税程序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在红湘公司的进口业务中,凭祥缉私局已经对每一批货物进行了审核并放行,如果申报价格确实偏低,海关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补征税款,或者退回申报材料要求重新申报。然而,凭祥缉私局并未给予任何补税机会,就直接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刑事拘留。更令人不解的是,公司法人代表多次主动提出补缴税款,并书面请求先取保候审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均遭到拒绝。请问:凭祥海关缉私分局究竟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公心办案,还是为了积累个人政绩办案? 五、家庭情况特殊,亟需母亲回归 我母亲被刑拘后,家庭陷入困境。我本人患有重度抑郁症,曾多次尝试自杀;家中还有一岁多的幼子需要照看。母亲是这个家庭的精神支柱,她的突然离开让整个家庭无法正常运转。 六、案件定性存疑,执法动机令人费解 红湘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所有进口业务均由公司完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均写明红湘公司的名称,业务往来均为公司行为,且我母亲进口木薯粉是受公司法人代表的委托,公司上上下下尽人皆知,但据缉私分局工作人员所言,我母亲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请问: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从事正常进出口贸易,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为何刻意将公司行为曲解为个人行为?这是依法办案,还是刻意整人? 综上,我母亲华红梅涉案税额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公司方面始终愿意补缴税款、接受处罚,我母亲本人身患癌症,家中还有患病儿子和幼孙需要照料。恳请以人性的温暖和法律的温情,认真鉴察本案实情,尽快对我母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我母亲能够接受必要的医疗救治,让企业能够恢复生产经营,让家庭能够重回正轨。我鹄立期待着欧局长的回应,也坚信欧局长会用体恤民情的温度守护一位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如一束亮光,照亮司法为民的道路和驱散华红梅心中的寒冰! 求助人:贺麒麟 (联系电话:18674838107) 2026年4月13日
微评:执法“整垮”企业,伤害的仅仅是企业吗? 这封求救信令人心碎,更令人愤怒。一位60岁的女企业家,创办近10家企业、年纳税数百万元,只因涉案税额不足30万元(属单位犯罪最轻量刑档次),便被凭祥缉私局从公司直接带走、刑事羁押,至今不予取保候审。案子还没判,企业先垮了,家庭快毁了——这究竟是依法办案,还是刻意“整人”? 先挖根源:凭祥缉私局为何如此“执着”?思想根源无非两条:一是“政绩冲动”作祟——把刑事羁押当作办案“成果”,把企业家当作“战利品”,为了积累个人政绩、完成内部指标,不惜滥用刑事手段;二是“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无视企业法人资格,强行将公司行为曲解为“个人行为”,只为降低入罪门槛、扩大打击面。这种“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陈旧观念,与中央“谦抑、审慎、善意”的涉企执法要求背道而驰。 再看违法性: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二条,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完全可以通过补征程序处理。企业法人代表多次主动提出补缴税款,却被粗暴拒绝。法律明明规定了补税通道,缉私局偏偏选择最严厉的刑事羁押,这已不是执法,而是“选择性执法”“过罚失当”。对主动认错、愿意补税的企业家直接刑拘,涉嫌滥用强制措施。 危害性更是触目惊心:近300名员工面临失业,10家企业停摆,国家每年四五百万元的税收化为乌有。更严重的是,一位癌症患者被羁押在看守所,儿子重度抑郁症、家中一岁幼童无人照料——这难道不是要把一个家庭彻底击碎的节奏吗?试问:这样的执法结果,除了制造一个“办结案件”的冰冷数字,对国家、对社会、对当地经济有何益处? 恶劣后果远不止于此:此案一旦形成“样板”,全国民营企业家人人自危——谁的企业敢保证没有任何瑕疵?如果司法机关逮住一点问题就往死里整,民企如何安心发展?百年民企从何谈起?当前经济下行、就业艰难、地方财政吃紧,正需要扶持民营企业稳就业、保税收。可凭祥缉私局的做法,无异于“杀鸡取卵”“自毁长城”。 凭祥海关缉私局如此执法,伤害的不仅仅是几家民营企业和华红梅的家庭,还有司法公信力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恳请欧阳玮局长正视问题:纠正基层单位的错误做法,尽快对华红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执法要有温度,司法要有良心。别让一个案子,寒了所有民营企业家的心。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