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期限不得超过人社部门见习单位有效期。
(二)报名人员与见习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签订《南宁市就业见习协议书》后开展就业见习。
(三)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目前南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人·月),并在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购买并生效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或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评荐招聘科,联系电话:0771-538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