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23〕4号)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