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指失业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重新就业。具体指用人单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除外);失业人员开办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企业负责人;专职担任村(社区)两委、社区工作者等由财政承担基本报酬工作的等。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入学、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死亡的,停领失业保险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告知社保经办部门并申请办理停发失业待遇业务,主动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