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司法局发布第二批2025年度
人民调解优秀案例

案例四:
西乡塘区胡某某与崔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键词:人民调解 损害赔偿纠纷

2024年12月,崔某某与胡某某均为某小学在读学生。同年12月19日下午(课间休息时段),该校三楼走廊内,胡某某先行小跑前行,崔某某随后追赶。追上后,崔某某牵拉胡某某衣物并向前推搡,致使胡某某摔倒受伤,出现牙齿出血症状。事发后,胡某某当即被送至学校校医室进行伤口紧急处理。后续,其监护人欧某某陪同胡某某前往A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与治疗。2025年1月16日,胡某某复诊,诊断结果显示:右上颌中切牙、左上颌中切牙牙冠无明显变色,松动度(-);牙龈无明显红肿,上唇伤口已愈合;根尖未见明显暗影,根尖呈喇叭口状。医嘱建议定期复查,三个月后复诊,期间若有不适需及时就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胡某某一方提出赔偿主张,要求崔某某承担医药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检查治疗等相关费用,合计21600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妥善化解纠纷,胡某某一方遂向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在征得崔某某监护人同意后,依法受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

在纠纷调查核实阶段,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的监护人开展了多轮深度沟通,精准锁定矛盾核心——赔偿数额的认定分歧。崔某某已明确承认推倒胡某某的事实,其监护人认可孩子间打闹导致轻微受伤的客观性,但认为此类情况属校园生活中常见情形,仅同意承担胡某某已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而胡某某的监护人坚持21600元的全额赔偿诉求,理由是牙齿损伤可能对孩子的面容美观、咀嚼功能造成潜在影响,且医嘱明确需长期观察、定期复诊,因此主张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检查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应足额赔付。因双方对赔偿金额的预期差距悬殊,且均坚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推进难度较大。
针对上述核心矛盾,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首先与崔某某的监护人进行专项沟通。调解员明确指出,崔某某的推搡行为与胡某某的受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崔某某作为侵权方,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引导其换位思考,充分考量胡某某的身体损伤、后续治疗成本及家属的担忧,结合实际损失提出6000元的损害赔偿建议。崔某某的监护人经与家人充分商议后,最终认可该调解方案。在明确崔某某监护人的态度后,调解员随即与胡某某的监护人展开沟通。调解员首先对胡某某受伤后的身心状况及家属的担忧表示充分理解与共情,随后结合医嘱耐心讲解牙齿损伤后的护理注意事项,进而引导家属理性看待纠纷:孩子在校园的健康成长与快乐学习是首要目标,长期陷入赔偿争议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细致的开导与劝说,胡某某的监护人逐渐转变态度,同意适当降低诉求,认可调委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最终,崔某某向胡某某诚恳表达了歉意,双方当事人及监护人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双方监护人共同到某小学会议室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崔某某一次性赔偿胡某某损害赔偿款6000元(含医疗费900元,后续修复费用35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600元)。从事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如果胡某某受损牙齿出现断裂,经司法鉴定是因本次事件造成的,胡某某保留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的本质是情、理、法的有机融合,而调解过程中的沟通艺术与专业能力,正是促成纠纷化解的核心关键。当事人能否认同并接纳调解员所阐释的法理准则与情理内涵,直接决定了调解工作的成败。本案调解中,调解员秉持坦诚中肯的态度,以法理为基、以情理为桥,循序渐进地引导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理性调整诉求,最终推动调解协议达成,实现纠纷的圆满解决。
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悬殊的调解困境,调解员可从以下三方面精准发力:其一,以法为据,锚定预期。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帮助当事人建立符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合理预期,避免诉求脱离法理框架;其二,析明利害,权衡得失。客观剖析纠纷持续升级对双方造成的时间、精力、经济等多重成本,引导当事人理性权衡利弊,摒弃“非黑即白”的对立思维,聚焦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其三,灵活变通,破局增效。针对纠纷核心矛盾与双方诉求痛点,创新调解思路、调整沟通策略,通过换位思考引导、第三方意见参考等多元方式,打破僵持局面,为达成共识创造条件。
案例五:
上林县王某与覃某、张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上林县西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键词:人民调解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27日,覃某、张某向西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其与王某之间的合同纠纷。覃某、张某述称:2025年2月8日,果商王某经覃某、张某中介介绍,与果农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王某通过微信语音承诺,按每斤0.8元标准向二人支付中介费(辛苦费)。经统计,实际装果共计一万余斤,应付中介费合计11000元。王某已支付4800元,尚欠部分未付,二人遂申请调解,请求王某支付剩余中介费。

2025年2月27日,西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并指派调解员组织调解,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与意见。覃某、张某主张:其作为中介促成《水果购销合同》签订,王某微信语音承诺按每斤0.8元支付中介费,总装果量一万余斤,应付中介费11000元,王某仅支付4800元,要求足额支付剩余费用。王某辩称:已就第一、二车水果支付中介费共计4800元;后续因市场行情下滑、销路不畅,覃某、张某未能继续完成代办事宜,改由覃某某代为处理。考虑到覃某、张某在第三车水果采购中付出一定劳动,其同意另行支付2000元辛苦费,但二人不予接受,并采取阻挠装车、锁扣车辆等方式影响其正常经营,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王某不同意按照每斤0.8元标准支付第三、四、五车中介费。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遇有特殊情况应友好协商解决;同时指出,覃某、张某即便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亦不得采取锁车、阻挠经营等非法方式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导致自身从权益受侵害方转化为违法行为人。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理性协商,提出由王某再向覃某、张某支付2500元中介费的调解方案。经充分沟通与慎重考虑,双方均认可该方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书面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王某于2025年2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覃某、张某支付中介费2500元,款项转入覃某微信账户;王某自愿放弃追究覃某、张某此前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覃某、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阻挠王某正常采购水果。

本案系水果购销中介费用引发的民间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中介费标准、履行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恪守合法、自愿、公平原则,一方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明理、以法服人,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结合农村果品交易实际,从诚信经营、邻里和睦、长远发展的角度开展劝导,实现情、理、法有机统一。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有效化解双方对立情绪,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六:
江南区苏圩镇土地承包合同
租金拖欠纠纷调解案
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键词:人民调解 渔业养殖 土地承包纠纷

2015年11月,覃某与某水产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二百余亩土地出租给该公司,用于渔业养殖及综合种植开发,租期18年。合同明确,水产公司需于2025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第四次租金,该租金对应2025-2029年五年租期,合计xx元。合同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若租金支付延迟超过七个工作日,水产公司需按“当年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水产公司将丧失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合同自动终止。
截至2025年3月,水产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租金支付义务。覃某遂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该公司支付全额租金xx元及相应违约金,而水产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提出异议,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当年租金”仅指2025年单一年度租金,而非五年租金总额;同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将租金变更为分期支付的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争议陷入僵局。

江南区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采用“双轨沟通”工作法:一方面与覃某开展深度沟通,全面厘清其坚持全额主张租金及违约金的合同依据与核心诉求;另一方面悉心倾听水产公司的实际困境,精准掌握其资金周转压力、对违约金计算基数的争议焦点及分期支付诉求。沟通中,覃某始终强调合同条款约定明确,双方应恪守契约精神严格履约;水产公司则以“当年租金”语义模糊为由,主张参照行业惯例进行解读,并正式提出租金分期支付的申请。
针对违约金计算基数这一核心争议,调解员专门组织双方召开专题协商会。会上,调解员首先引入土地租赁行业通行惯例,明确在行业实践中,违约金计算通常以违约年度实际经营周期对应的租金为基准,此举既契合土地使用收益的时间属性,也符合民事活动中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基本原则。随后,调解员进一步援引相关司法判例:在某起类似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因合同未明确“当年租金”的具体范围,法院最终判决以单年度租金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有效兼顾了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通过行业规范阐释与司法案例援引的双重引导,助力双方跳出争议执念,理性审视核心分歧。
在租金支付方式的协商环节,调解员结合水产公司的实际经营现状,量身提出分阶段支付方案。向覃某充分说明,分期支付模式既能通过阶段性履约保障其资金安全,又能维系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利益共赢;同时向水产公司明确告知,分期方案已充分考虑其经营困难,若后续仍未按约定履约,将承担更为严苛的违约责任。经过多轮耐心协商与方案优化调整,双方分歧逐步缩小,争议化解取得实质性进展。

经江南区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水产公司于2025年上半年分四期完成第四次租金支付;违约金按2025年单年度租金的5%计算,金额为xx元。该方案既确保覃某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又为水产公司缓解了短期资金压力,保障企业可持续经营。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合同条款中“当年租金”的语义歧义引发的违约金计算争议,这一争议深刻凸显了合同条款精准表述的关键意义。这一案例为合同签订双方敲响警钟:在条款拟定阶段,务必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杜绝模糊性表述,清晰界定核心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从源头规避履约风险,避免为后续合作埋下纠纷隐患。
同时,本案也充分印证,纠纷发生后,摒弃对立情绪、秉持理性协商态度,加之专业调解力量的及时介入,是高效化解矛盾的关键路径。江南区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秉持情、理、法三维融合的调解策略,将土地租赁行业惯例、相关司法判例与双方实际诉求有机结合,既坚守了契约精神的核心原则,又充分考量了企业经营的现实困境,实现了法理依据与人文关怀的平衡。其所提出的分阶段支付方案,不仅成功化解了当下的履约僵局,更以柔性方式维系了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注入了实践动能,最终达成了合同继续履行、双方权益保障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多重共赢目标,为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高效处置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范例。
来源:南宁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