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城区实际,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决定在全城区范围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行为或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现责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单位(个人)自接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违法行为,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对逾期不改正、不治理的或拒不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按占用耕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80元/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其他违法行为,处800-1000元/平方米罚款;单位(个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全城区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置若罔闻、顶风作案行为将采取“零容忍”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基本农田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