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春天小区某业主的一桩政府信息公开维权案,让当地行政复议程序的乱象浮出水面。这起事实清晰、法律关系简单的维权案件,从2024年11月至今,历经两次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两次行政复议、两次复议中止审理,业主的核心诉求始终未得到回应,本该作为群众维权“主渠道”的行政复议,反而沦为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保护伞”,用程序空转消耗群众维权精力,公然违背中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其背后的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亟待严查。
缘起: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 业主申请信息公开遇阻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城市春天小区8栋一楼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争议。该区域原规划为小区文化活动中心,属全体业主共有,却被北湖东社区用作办公场地,且使用面积超80平方米的部分涉嫌改变规划用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利用共用部位经营需经业主大会同意,而该小区自2015年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来,从未就该区域使用事宜进行过审批和表决。
2024年11月17日,小区业主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北湖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三项关键信息:一是北湖东社区使用该区域的合法产权证明及80平方米以上部分使用权的授权材料;二是建设单位与街道办就该区域的租赁合同;三是街道办支付该场地租金的凭证及流水记录。其诉求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作为业主,有权知晓小区共有区域被使用的合法依据,而北湖街道办此前曾通过政务热线承认,该区域是其租赁后提供给北湖东社区使用,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
2024年12月10日,北湖街道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24001号),以申请信息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为由,直接拒绝公开。这份告知书,成为了整个维权案件的导火索,也让北湖街道办的违法行政行为正式浮出水面。
拉锯:复议两度中止 程序空转消磨维权意志
面对北湖街道办的违法拒公开行为,业主于2024年12月12日向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街道办依法公开相关信息。2024年12月16日,复议办作出受理通知书,该案进入复议审理阶段。
然而,本应在法定期限内快速办结的案件,却因复议办的操作陷入程序空转。复议期间,西乡塘区行政复议办以“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作出中止审理决定;2025年某月17日,复议办恢复审理后,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仅确认北湖街道办2024001号告知书违法,却对业主要求公开信息的核心诉求只字未提,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裁决。
更令人费解的是,在复议审理期间,北湖街道办已于2025年5月7日自行撤回2024001号告知书,作出新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25001号),更换理由继续拒公开:以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实公司”)称相关信息属“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以租金支付凭证属“内部事务及程序性事项”为由,拒绝公开第三项信息。
针对这份新的违法告知书,业主于2025年5月8日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西乡塘区复议办于5月12日受理后,又一次以“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中止审理,截至目前,该案仍处于中止状态,一个简单的信息公开维权案,被拖了近8个月仍无实质性进展。
而从案件事实来看,北湖街道办的拒公开理由毫无法律依据:其一,案涉区域为小区业主共有,华实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建立在涉嫌非法出租业主共有区域的基础上,其利益并非合法权益,无权对抗业主的法定知情权;其二,北湖街道办租赁场地供社区办公,是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内部后勤管理,租金支付凭证是证明其租赁行为合法性的关键,根本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其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湖街道办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持有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该信息是其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
更关键的是,北湖街道办在复议中提交的材料应该已完整包含租赁合同、立项批复、租金支付凭证等全部事实依据,案件核心争议仅为“信息是否应公开”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本不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事实”的情形,西乡塘区复议办两度以同一理由中止审理,明显是滥用《行政复议法》兜底条款,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
追问:复议办缘何沦为违法行政“保护伞”?
梳理整个案件脉络,一个事实清晰、法律关系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之所以演变成旷日持久的维权拉锯战,核心症结在于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放弃了法定监督职责,沦为了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保护伞”。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的核心职责是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更是明确要求,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西乡塘区复议办在本案中的操作,完全背离了这一初衷和要求。面对北湖街道办两次违法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复议办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既未审查出街道办拒公开理由的违法性,也未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反而通过两度中止审理的方式,帮街道办拖延时间、消磨业主的维权意志。第一次复议仅确认原告知书违法,却回避核心诉求;第二次复议直接中止审理,放任街道办的违法行政行为持续存在。这种“官官相护”的操作,让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功能形同虚设,也让群众的合法维权诉求石沉大海。
深究背后原因,要么是复议办相关办案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无法对案件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决;要么是存在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问题,不愿得罪下级行政机关,刻意用程序空转回避问题;更甚者,不排除背后存在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的可能,才会如此明目张胆地为违法行政行为站台。
但无论何种原因,西乡塘区行政复议办的行为,都已构成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其两度以“核实事实”为由中止审理,既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中止情形,也违反了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其对北湖街道办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予纠正,更是公然践踏法律尊严,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