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地下停车场等小区公共空间,本是全体业主共有、保障通行与安全的重要场所。可现实中,有的业主私自占用堆放杂物,既影响通行,又埋下了消防隐患。遇到这样的情况,物业有权清理吗?物业清理后业主起诉索赔,法院会如何判决?来看今年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这起民生小案。
2024年7月,在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物业在巡查中发现这里堆放了大量的个人物品。
邱先生是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当时,通过调取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视频,物业并没有查询到这些物品的具体堆放时间,也没有找到物主。为了尽快清理掉这些私人物品,物业在这些物品以及墙壁上均张贴了杂物清理温馨提示。
直到2024年8月18日,见一直没有人认领这些物品,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联系了旧货回收店上门回收。
令物业工作人员没想到的是,就在这些物品被旧货店铺拉走的第二天,一位姓刘的业主以物品被盗为由报了警。警方联系物业了解清楚事情经过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并告知双方沟通处理。
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说,当时这些物品还放在旧货回收店,可以返还给业主刘先生。在取得联系后,邱先生找搬运公司把这些物品从旧货回收店送到了刘先生指定的位置。
不过,刘先生并没有查收。他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归还全部物品,因此拒绝收货,最终,这些物品又被拉回了旧货回收店。
不久后,刘先生以这家物业公司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邱先生共同赔偿他的财产损失,共计124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长期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已尽合理告知义务。刘先生逾期未清理,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无法联系到刘先生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清理,履职正当。因刘先生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及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刘先生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现场清点固证,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应自负举证不利后果,其拒收物品后再起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原告堆放的物品价值,刘先生主张财产损失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原告堆放的物品均属于废旧物品,故法院对其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综上,刘先生擅自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旧物品,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清理后亦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无不当。刘先生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刘先生要求被告赔偿12419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央视新闻、江南法院新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