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我局对冻结的涉案账号进行梳理,发现一批符合返还涉案资金,现依规对以下涉返还的涉案账号进行公示:
1.返还银行卡:6217*******0017,持卡人:黄*飞;
接收银行卡:6217********7389,持卡人:伦*南,返还金额:150487.00元人民币
2.返还银行卡:2286****5701,持卡人:青岛*******公司;
接收银行卡:6214******7588,持卡人:卿*亮,返还金额:53000.00元人民币
公示期限为三十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办理相关事宜。联系人:农警官,联系电话:0771-4891503。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