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资讯
为了维系与情夫的关系,南宁一名母亲竟想让自己12岁的女儿为情夫生孩子,并以死相逼女儿跟情夫发生性关系。最终,这对情人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代价……
租住在南宁市武鸣区的女子黄某,现年38岁,已离异。女儿丽丽(化名)跟前夫一起生活。2014年,黄某认识了现年33岁且因犯抢劫罪服刑两年的有妇之夫覃某,两人于2015年开始同居并合伙做生意。
为了拴住覃某的心,限于自身条件难以生育的黄某,竟萌生了一个荒唐的想法:让女儿为覃某生孩子!但经多次劝说,丽丽都拒不接受。
2018年4月,丽丽生日当天因跟父亲闹矛盾,便跑到母亲黄某处过生日,并留下来居住。4月下旬的一个晚上,黄某跪地泣求并以吞药、割腕等方式逼迫丽丽与覃某“居住”,最终丽丽被迫答应。
当晚,覃某奸污了丽丽,而黄某守在旁边劝她不要哭泣以免邻居听到。此后,覃某多次在黄某的出租屋处强奸丽丽。
2018年11月26日凌晨,因为丽丽萌生了去意,黄某再次以跳楼、割腕相威胁,覃某在丽丽妥协后又分别于凌晨和中午两次性侵了她。当晚,丽丽回到父亲家,在父亲的询问下告知了自己被覃某强奸的事情。
11月27日晚,丽丽的父亲设计抓住覃某后报警。2019年1月17日,黄某在藏匿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6月25日,南宁市武鸣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覃某和黄某犯强奸罪。
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覃某和黄某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众所周知,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男性,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
本案中,黄某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必然清楚的知道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同意,覃某作为直接正犯都构成强奸罪。黄某强迫被害人与覃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法律拓展:
黄某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对被害人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就算其没有参与到胁迫被害人与覃某发生性关系的行动中来,看到覃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要第一时间制止,否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黄某和覃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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