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市场需要、考生自愿、促进就业”的原则,凡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备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
(一)考核对象
根据《心理健康服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及省相关文件精神,重点面向以下人群:
1.基层在岗人员: 在社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卫生服务机构等从事健康、教育、养老、党群活动等相关工作,需要运用心理健康服务技能的人员。
2.求职人员: 有志于从事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并具备相应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3.就业重点群体: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通过掌握此项技能提升就业能力。
(二)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且无精神疾病史)
1.具有心理学、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非心理学、医学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参加过本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具有高中/中专学历,从事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且参加过本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