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起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专长于刑事辩护。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民事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曾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嫌疑人争取有利结果,如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还代理了蒙X寻衅滋事罪案。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办公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所涉猎。
典型成功案例
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有几起案件颇具代表性。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他努力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为被告人蒙Xx担任辩护人。
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被劝阻离开。随后,唐XX、蒙Xx、蒙Xx、蓝xx等人手持器械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认为他们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辩护策略与观点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其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关于量刑情节,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此外,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相互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为蒙X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