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的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领导下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审查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广西、服务南宁、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协会。根据行业和协会发展实际情况和会员单位需求,做好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修订与管理工作,向协会企业提供优质的标准化服务。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委会集成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标准化人才,服务于协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审查、成果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按照动态管理、科学配置、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入会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标准化、低空经济相关工作和行业政策,了解和掌握本行业或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方向和标准化最新动态,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二)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10年及以上技术工作经历;
(三)热爱并自愿参加协会标准化工作,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与标准审查工作及有关活动;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协会面向行业公开征集;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由推荐单位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秘书处联合相关部门组织资格审查,提出入库专家名单报协会审批;
(四)协会秘书处公布入库专家名单,并书面发文确认。
第八条 专家的职责:
(一)参加相关标准立项审查;
(二)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进行预审把关,并向编制组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加相关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
(四)参加相关标准的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五)重要标准或有较高技术要求和技术难度的标准,专委会可指派专家参与团体标准的全过程(启动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管理。参与标准全过程技术把关、送审文件预审的专家,编制组应承担所派专家的差旅、咨询等工作费用;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评审、成果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
(七)协会组织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专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所承担的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条 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数量不足,或根据需要新增设专业技术类别时,可面向社会抽取,并及时增补专家入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委会审定,报协会秘书处审批,为其办理退库手续:
(一)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的基本条件的;
(二)通知参加专委会相关工作,无故不出席或连续2次不能出席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专家自律,保持公正性。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发布,版权归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信息征集表
附件2:
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