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12月27日)上午,我诉机动大队处罚无效案开庭,当庭看到了复议机关市政府的二审答辩状。政府的答辩状与前些天我在《一份暗藏杀机的行政答辩状》中分享的机动大队二审答辩状落款时间是同一天的。
我七万字的上诉状换得市政府这两页答辩状中对机动大队执法主体问题的“深度交流”,颇为“珍贵”。
庭上,出庭的“市政府”对答辩状中的部分内容作了强调,同时“规劝”我此类碰瓷式诉讼“到此为止”。我批评这个出庭的“市政府”站位太低(其实我是想说,侯刚市长,你又被卖了,但你不知道)。


趁这个机会,扯点重要的题外话。
从这次诉机动大队行政处罚无效案和近两三年对市交警支队下设交警大队处罚诉讼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庭审的亲历与旁听考察来看,我深感同意“佛山王学堂”司法局长为代表的复议机关不应该当被告的主张。所不同的是,“佛山王学堂”认为复议机关当被告的理由是没有必要,我认为的理由不是没有必要——太有必要了,而是不应当。
在新行政复议法明确立法集中管辖以后,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到了市、县政府。加上机构改革后政府法制机构撤并到司法局,市、县政府当被告,常态基本上就是司法局的一般工作人员代表市、县政府出庭。这些出庭人员政治觉悟、法治能力、各种经验等残次不齐,答辩和庭审表现常常无法与一级市、县政府应有的站位和形象相匹配。这种状况对政府法治的形象损害太大了。
同时,由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置规格严重偏低,市、县政府,特别是市政府与原行政行为单位共同被告出庭,有的相当于祖父、曾祖父与孙子、曾孙子陪绑出庭。有一次我对省公安厅交警中队高速支队某大队复议,省政府复议机构用尽办法让我撤回复议(作为交换我也得到了一些想要的东西),假如我坚持不撤,那就是省政府和该高速大队做共同被告,那就是太祖与玄孙同堂上庭了。这些孙子、曾孙子、玄孙答辩和庭审表现就更进一步拉低一级政府的档次。
我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市、县政府应当保有足够道德形象和管理权威(在不发达地区尤甚),过多地被拉作被告上法庭,而且又经常地在法庭上与当事人琐琐碎碎地去争吵、争论,颇为“失格”。这种一级政府道德形象和管理权威的消解,对地方的有效治理损害是极大的。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现行集中管辖制度不改变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原则上不应作为被告。
当然,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结构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制度都要相应的调整。但这个调整并不是着眼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是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复议机关不当被告的问题只是这种调整其中一个侧面的一个点的体现而已(具体就暂时不展开了)。
关联阅读:
1.《一份暗藏杀机的行政答辩状》(机动大队二审答辩状)
2.《证据证明目的理论引入行政审判的危害》(附一审判决书)
3.《刘家海诉交警机动大队无执法主体资格案》(复议起诉和一审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