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水马龙的.现代都市里,丢失手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内.一线城市,每天就有数.以千计的电子设备遗失在地铁、商场或.是网约车上。
通常情况下,我们听到的故事.版本要么是“好心.人拾金不昧”,要么是“手机石沉大海,失主.自认倒霉”。
但发生在广西南.宁的这起案件,却彻底打破了.我们对“捡东西”这件事的传统认知。
试想一下,你在路上.捡到了一部手机,本想着也许.能还给失主,或者哪怕只是一时贪念起意.想据为己有,结果因为.自己的一顿大酒,把这捡来的手机又弄丢了。
这时候失主找上.门来,你两手一.摊:“我都丢了,我也没.落着好,凭啥赔你?”
这就引出了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捡了东西.又弄丢,到底.该不该赔?”
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捡到东西.属于“意外之财”或者“临时保管”,丢了顶多是道德.上有瑕疵,怎么还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原价赔偿”呢?
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捡拾者.全额赔偿失主2999元,无疑给所有抱着.侥幸心理的人敲了一记沉重的警钟。
这不仅仅是一.部手机的归属问题,更是一.次关于“占有即责任”的法理普及课。
故事发生在.广西南宁,2024年的深夜。
陆某,一位在这个城市打.拼多年的年轻销售员,像往常一样结束.了应酬。
南宁的夜晚总是充.满着烟火气,湿热的空气里夹杂.着烧烤的孜然味。
或许是因为酒精.的麻痹,也或许是.因为工作的疲惫,陆某在回.家途中,甚至都记不清是在哪个.路口,他不慎将自己刚.买不久、价值2999元的智能手机遗失了。
发现手机不见的.那一刻,陆某的心理防线瞬间崩塌。
对于现代人来说,手机不仅仅是通.讯工具,里面装着.客户资料、支付账号、以及无数无法复制的回忆。
那种冷汗.直流、双手在口袋里疯狂摸.索的绝望感,相信每一位有过类似经历的朋友都能.感同身受。
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报了警。
警方的效率很高,通过调取那条街道的.监控录像,事情很快有了眉目。
监控画面清晰地记录下.了这一幕:在陆某离开后.不久,一位中年男.子覃某摇摇晃晃地走入画面。覃某弯下腰,捡起了.地上的手机,在手里掂量了几下,随后揣进了自己的.兜里,消失在夜色中。
这一刻,陆某原本绝.望的心情转为了狂喜与庆幸——只要人找到了,手机就有希望能回来。
然而,剧情在这里发生了一个.极其荒诞的转折。
当陆某满怀希望.地联系上覃某,甚至准备好了.一番感谢辞时,覃某的回答却像一盆冰水兜头浇.下。覃某承认自己.确实捡到了手机,但他.一脸无所谓地表示:“那天我也喝高了,断片了,手机后来不.知道扔哪儿去了,找不着了。”
陆某的愤怒在这一.瞬间达到了顶点。
在他看来,这简直就是无赖.的说辞。
你捡了我.的东西,不想还就算了,现在.一句“丢了”就想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
陆某认为,既然你捡起了.手机,就建立了保.管关系,现在因.为你的醉酒导致手机二次灭失,你必须负责。
面对陆某提出的照价.赔偿要求,覃某嗤之以鼻,甚至觉.得对方是想钱想疯了:“我好心捡起来(虽然没还),我自.己也没落着好,凭什么赔你钱?”
双方僵持不下,陆某最终一.纸诉状将覃某告上了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在法院传票送达后,覃某表现出.了一种极其“躺平”的态度。
他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似乎认为只.要自己不出面,这事儿就能不了了之。
他可能万万没想到,法律的缺席审.判不仅不会放过他,反而让他.失去了为自己辩解的最佳机会。
作为一名常年和逻辑打交道.的法律观察者,我看过太多因为.不懂法而吃大亏的案例。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非.常严密的法律逻辑。
第一,为什么“捡了又丢”要赔偿?(责任认定逻辑)
很多朋友可能.会问,覃某又不是小偷,他只是捡.到了东西,为什么会有赔偿责任?
这里我们要厘.清一个核心概念:保管义务.的产生。
在法律实践中,当你弯.腰捡起他人遗失物的那一刻起,虽然你没.有所有权,但你事实上构成了.对该物品的“占有”。这种占有.在法律上会产生一种附随的义务,那就是“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
这就好比你借了.朋友的车,虽然车不.是你的,但车在.你手上的时候,你就得负责它的.安全。如果你因为自.己喝醉酒(重大过失)把车弄丢了,你能不能跟朋.友说“反正车不是我偷的,丢了算你倒霉”?显然不能。
在本案中,覃某捡.到手机后,没有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也没有联系失主,而是据.为己有。
此时,他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更关键的是,他声.称因“醉酒”弄丢手机。
在法律评.价中,醉酒属于这一成年人.应当自控的范围,因醉酒导致遗失物灭失,属于.重大过失。
法律的逻辑.很冷酷也很公平:你侵犯了失.主的所有权,且因为你的重大过失导致.物权彻底灭失,你就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缺席意味着什么?(司法实践原则)
覃某拒.绝出庭,这在法律上是.非常不明智的策略。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比如质疑手.机的实际价值、主张自己已经尽到了保管.义务等等。但是,覃某选择了无视。
法院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会依据原告(陆某)提供的.证据(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购买发票等)进行缺席审判。
由于覃某放弃了.抗辩权,法院自然会.采信陆某的主张。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常说,惹了官司.千万别躲,躲是.躲不掉的,只会让自己输得更惨。
第三,2999元是怎么算出来的?(赔偿计算方式)
这个数字通常.基于“填平原则”。也就是说,失主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
陆某提供了购买手.机的发票或者是当时的市场价.值证明,证明该手机价值2999元。
既然手机已经灭失无法.返还实物,那么法.律就会支持“折价赔偿”。
如果覃某当时出.庭了,或许还能争辩一下手.机的折旧费,但他没来,法院支持原价赔偿也就合情合理了。
这个案子虽然金额.不大,但它像一面镜子,折射出了.我们当今社会中某种微妙的信任危机和行为误区。
这暴露了“拾金不昧”传统美德在.现代法律语境下的尴尬。
曾几何时,我们捡到东西.如果不还,顶多受良心谴责。
但在法治社会,这种行为已经被明确.划入了侵权甚至犯罪的边缘(如果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甚至可能构成侵占罪)。
但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个副作用:好人难做,坏人难防。
很多人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看到地上有手机,我干脆不捡了,免得捡了之后联系不上失主,或者在保管.过程中出了差错,反而惹一身骚。
这种“冷漠的自我保护”,或许是比手机.丢失更值得我们警惕的社会成本。
别让一时的贪念或者.是大大咧咧,变成了真金白银.的损失。覃某可能觉得自己很冤,但在法律.看来,他的“随意”侵害了别人的“权益”,这就是代价。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更在于每一个鲜活案例对.人心的触动。覃某的2999元学费,买来的不仅仅.是一个教训,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普法。
我想问问各位.读者朋友,如果你是.失主陆某,听到对方说“我捡到了但喝醉弄丢了”,你会选择自认倒霉,还是像陆某一样坚持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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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玩转编程,用理性的法眼,看懂感性的人间。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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