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2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兴民兴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8台在用电梯的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均为2025年7月,已超期未进行检测。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东市监特令〔2025〕第08-1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前停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并对电梯进行检测合格后使用。2025年10月13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仍未完成对上述8台电梯的检测且在正常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部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东兴民兴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监管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执法文书,具有法定强制力,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指令书指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心存侥幸、抗拒执法必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