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祥与被执行人刘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子文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2016)桂020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永祥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17)桂0202执48号
执行标的:本金10406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等。
被执行人:刘子文,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进德镇沙子屯1队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1060919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子文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或提供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本案得以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将执行到位金额的15%作为悬赏金支付给线索提供人,本院将从执行回款中直接支付。两人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存在如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提供线索等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悬赏金不予发放。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刘子文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