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钦港关缉违字〔2026〕86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违法事实和理由:
HC公司委托ZH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氧化锌富集物,报关单号为721720251175110911,申报毛重263334千克、净重262210千克,原产国为菲律宾。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结论为样品属于固体废物。HC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当事人将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六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HC公司罚款人民币110万元整。